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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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條 收留迷失子女
1.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 不送官司而001
註 001 ‘而’: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而放’. 만송본/ 순서 영인본, 만송본, 활자본닫기
賣爲奴婢者 杖一百徒三年 爲妻妾子孫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得迷失奴婢而賣者 各減良人罪一等 被賣之人不坐 給親完聚.
2.若收留在逃子女而賣爲奴婢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爲妻妾子孫者 杖八十徒二年 若得在逃奴婢而賣者 各減良人罪一等 其被賣在逃之人 又各減一等 若在逃之罪重者 從002
註 002 ‘從’: 『大明律講解』(기영본)·『大明律附例』 ‘自從’.닫기
重論.
3.其自收留爲奴婢妻妾子孫者 罪亦如之.
4.隱藏在家者 並杖八十.
5.若買者及牙保知情 減犯人罪一等 追價入官 不知者 俱不坐 追價還主.
6.若冒認良人爲奴婢者 杖一百徒三年 爲妻妾子孫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冒認他人奴婢者 杖一百

〔直解〕
凡他人等矣 遺失爲乎 子女等乙 不告官司爲遣 奴婢是如 放賣者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爲妻妾子孫爲在乙良 杖九十徒二年半齊. 他矣 遺失奴婢乙 放賣爲在乙良 賣良人罪良中 減一等爲弥 被賣之人乙良 勿論罪遣 卽還父母齊. 在逃爲在 他人子女等乙 許接爲 奴婢是爲 放賣爲在乙良 杖九十徒二年半 爲妻妾子孫者乙良 杖八十徒二年齊. 在逃爲在 他矣 奴婢乙 放賣爲在乙良 賣良人罪良中 減一等遣 被賣爲在 逃亡人乙良 各減一等爲乎矣 在逃時罪重者乙良 重罪以 論遣 家內許接奴婢以 使用爲去乃 作妻妾子孫爲在 人等乙良 罪同齊. 主人以 家內隱置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買者及證保知情爲在乙良 減犯人罪二等遣 價本生徵沒官齊. 知不得 交易爲在乙良 勿論罪爲旀 價本生徵 買主亦中 還給齊. 良人乙 妄稱奴婢是如 使用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爲妻妾子孫爲在乙良 杖九十徒二年半齊. 他矣 奴婢乙 自矣 奴婢是乎樣以 妄稱爲在乙良 杖一百爲乎事.
註 001
‘而’: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而放’. 만송본/ 순서 영인본, 만송본, 활자본
註 002
‘從’: 『大明律講解』(기영본)·『大明律附例』 ‘自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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