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1條 遞送公文3
1.凡各縣鋪長 專一於槪管鋪分 往來巡視 提調官吏 每月一次 親臨各鋪刷勘 若失於檢擧者 通計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壞封皮不動原封 十件以上 鋪長笞四十 提調吏典笞三十 官笞二十. 若損壞及沈匿公文 若拆動原封者 與鋪兵同罪 提調吏典減一等 官又減一等 府州提調官吏 失於檢擧者 各遞減一等.
〔直解〕
凡各驛丞段 全亦 道掌各驛良中 往來巡檢爲乎矣 每朔一度式以 親到推刷爲齊 知不得 遲慢推刷爲在乙良 公貼乙 遲留爲旀 皮封乙 裂破爲乎 罪例良中 通計爲乎矣 十道已上乙良 次知推刷人乙 笞四十 書者乙良 笞三十 驛丞乙良 笞二十齊 損毁爲旀 隱匿爲旀 本封開破爲在乙良 驛吏矣 公貼遲慢傳送罪以 同論齊 次知書者乙良 減一等 驛丞乙良 又減一等爲乎矣 府州縣次知官吏亦 遲慢覺察爲在隱 遞減一等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