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0條 夜禁
1.凡京城夜禁, 一更三點, 鍾聲已靜, 五更三點, 鍾聲未動, 犯者 笞三十, 二更三更四更 犯者 笞五十, 外郡城鎭, 各減一等, 其公務急速, 疾病生産死喪, 不在禁限.
2.若暮鍾未靜, 曉鍾已動, 巡夜人等, 故將行人拘留, 誣執犯夜者 抵罪.
3.若犯夜拒捕及打奪者 杖一百, 因而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絞, 死者 斬.
〔直解〕
凡京城內犯夜人乙 禁止爲乎矣 一更三點良中 鍾聲已絶 五更三點良中 鍾聲未動爲有去乙 犯禁行人乙 笞三十齊 二更三更四更良中 犯禁爲在乙良 笞五十齊 外方城鎭隱 各減一等爲乎矣 時急公事 疾病産生死亡等事隱 不在此限齊 暮鍾未絶 曉鍾已動爲去乙 巡綽人等亦 行人乙 故只 虛稱犯夜 拘留執捉爲在乙良 反坐齊 巡綽人亦 犯夜人乙 執捉次良中 拒逆爲旀 禁夜人乙 打傷爲旀 奪去爲在 人乙良 杖一百齊 因此禁止人乙 毆打折傷爲在乙良 絞死遣 致死令是在乙良 斬爲乎事.
大明律卷第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