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0條 遞送公文2
1.凡鋪兵遞送公文 若磨擦及破壞封皮 不動原封者 一角笞二十 每三角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 若損壞公文 一角笞四十 每二角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若沈匿公文及拆動原封者 一角杖六十 每一角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若事干軍情機密文書 不拘角數 卽杖一百 有所規避者 各從重論. 其鋪司不告擧者 與犯人同罪 若已告擧 而所在官司 不卽受理施行者 各減犯人罪二等.
〔直解〕
凡各驛吏亦 貼文傳送爲乎矣 萬一磨裂破毁皮封亦 不動原封爲在乙良 一道是去等 笞二十 每三道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齊 又公貼乙 損壞爲在乙良 一道去等 笞四十 每二道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爲齊 凡公貼乙 中間隱匿爲旀 本封乙 開破爲在乙良 一道是去等 杖六十遣 每一道加一等 杖一百爲限爲乎矣 事干軍情爲在 隱密公貼乙良 道數爻勿論遣 卽杖一百爲乎矣 回避爲要 遲錯爲在乙良 從重論齊 驛官亦 推考不冬爲在隱 犯人以 罪同齊 現告爲去等 所在官司亦 接狀推考不冬爲在乙良 各減犯人罪二等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