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條 尊卑爲婚
1.凡外姻有服尊屬卑幼 共爲婚姻 及娶同母異父姊妹 若妻前夫之女者 各以姦論
2.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 母之姑・堂姑 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 若女壻及子孫婦之姊妹 並不得爲婚姻 違者 各杖一百
3.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 杖八十
4.並離異
〔直解〕
凡外族良中 有服制爲在 尊長果 族下等弋只 互相婚姻爲弥 同母異父爲在 姊妹果 妻矣 前夫所生女乙 交嫁爲在乙良 各以犯奸以 論罪齊. 父矣 三寸少爲母果 母矣 三寸少爲父果 父母之母矣 同生姊妹等矣 所生及母之同生姊妹 母矣 四寸姊妹 母矣 三寸少爲母及五寸少爲母 妻矣 四寸姊妹及六寸姊妹 吾矣 四寸姊妹所生女 若女壻之姊妹及子孫妻矣姊妹等乙 並只 不許爲婚姻 違者 各杖一百 吾矣 同姓三寸少爲母果 異姓三寸少爲父果 異姓三寸少爲母等矣 所生乙 交嫁者 杖八十 並只 離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