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4條 主守敎囚反異
1. 凡司獄官典獄卒 敎令罪囚反異變亂事情及與通傳言語 有所增減其罪者 以故出入人罪論 外人犯者 減一等.
2. 若容縱外人入獄及走泄事情於囚 罪無增減者 笞五十.
3. 若受財者 並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直解〕
凡典獄令史獄卒等亦 囚人乙 敎誘爲 其矣 罪狀乙 反作變亂令是旀 言語乙 傳通爲旀 所犯罪乙 加減爲在乙良 故出入人罪例以 論齊 外人亦 右如 干犯爲在乙良 減一等齊 外人乙 放縱獄中良中 出入令是旀 事狀乙 囚人亦中 漏通令是乎矣 其罪亦 增減無在乙良 笞五十齊 受財者乙良 贓物乙 計 枉法例以 從重論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