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卷第十 戶律 市廛
第171條 私充牙行埠頭
1.凡城市鄕村 諸色牙行及船埠頭 並選有抵業人戶充應 官給印信文簿 附寫客商船戶 住貫姓名・路引字號・物貨數目 每月赴官査照 私充者 杖六十 所得牙錢入官 官牙埠頭容隱者 笞五十 革去.
〔直解〕
凡城市鄕村各市裏良中 諸色牙人及水路各串船楫 次知頭目人等乙良 有家産爲在 人戶乙用良 定付爲使內乎矣 官司印信冊字成給爲良在等 他處以 來到興利人等矣 接處姓名行狀字號 及 持音 物色等乙 冊上施行 每朔赴官算計爲乎矣 頭目色掌人等乙 私丁 定付爲在乙良 杖六十遣 其矣 所得牙錢乙良 沒官齊 官司以 定付爲乎 牙人及頭目人等亦 容私隱置爲在乙良 笞五十 黜去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