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6條 檢驗屍傷不以實
1. 凡檢驗屍傷 若牒到 托故不卽檢驗 致令屍變 及不親臨監視 轉委吏卒 若初覆檢官吏相見 符同屍狀 及不爲用心檢驗 移易輕重 增減屍傷 不實定執 致死根因不明者 正官杖六十 首領官杖七十 吏典杖八十 仵作行人檢驗不實符同屍狀者 罪亦如之 因而罪有增減者 以失出入人罪論
2. 若受財故檢驗不以實者 以故出入人罪論 贓重者 計贓以枉法 各從重論
〔直解〕
凡屍體傷處乙 檢察爲乎矣 文字到付爲去等 緣故推旀 卽時檢察不冬 屍體變色令是旀 及親亦 監檢不冬 令史色員亦中 傳付檢屍爲旀 初亦 檢屍官吏果 二次檢屍官吏等亦 相見爲 屍體事狀乙 同意爲 用心檢察不冬 輕重乙 改易爲旀 屍體傷處乙 加減不實爲旀 致死事狀乙 明白辨檢不冬爲在乙良 長官乙 杖六十 郞廳是去等 杖七十 令史色員乙良 杖八十 原屬檢屍仵作人亦 屍體乙 檢察爲乎矣 不以實爲在 屍體事狀乙 同情爲在乙良 罪同齊 因此爲 犯罪人矣 罪狀乙 增減爲在乙良 失出入人罪例以 論齊 贓物亦 重爲在乙良 贓物數以 計爲 枉法例以 從重論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