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책별 상세검색
전체검색
문자입력기
검색조건
기사제목
문자입력기
기사내용
문자입력기
대상기간
일 ~
자료 범위
상세검색창 닫기

대명률직해 목록



第435條 有司決囚001
註 001 『大明律講解』에는 有司決囚等第.닫기
1. 凡獄囚鞫問明白 追勘完備 徒流以下 從各府州縣決配 至死罪者 在內聽監察御史 在外聽提刑按察司 審錄無冤 依律議擬 轉達刑部 定擬002
註 002 『大明律附例』: 擬→議닫기
奏聞回報 直隷去處 從刑部委官與監察御史 在外去處 從布政司委官與按察司官 公同審決
2. 若犯人反異 家屬稱冤 卽便推鞫 事果違枉 同將原問原審官吏003
註 003 『大明律附例』: 原問原審官吏→元問元審官吏닫기
通問改正
3. 其審錄無冤 故延不決者 杖六十 若明稱冤抑不爲申理者 以入人罪故失論

〔直解〕
凡獄囚乙 推問明白爲旀 事狀乙 推考圓備爲去等 徒流以下人乙良 各州府郡縣亦 任意以 決斷配流齊 至於死罪爲在乙良 在內司憲府果 在外按廉使弋只 字細推問爲 冤枉無在乙良 依律議罪爲旀 轉達都評議使及刑曹爲 擬罪後大內申聞爲遣 都評議使及刑曹等亦 司憲府按廉使良中 回答文字行移齊 京畿直屬各處乙良 都評議使司憲府刑曹果 外方各村乙良 按廉使亦 公道以 字細推問決斷齊 ○犯罪人亦 反亦 他條以 訴告爲旀 其矣 家屬置 冤枉事乙 哀告爲去等 卽時推問爲乎矣 事狀亦 違枉丁寧爲去等 初亦 推問官員及審問爲在 官吏乙 一處良中 究問改正齊 審問辯正爲 冤恨無在事乙 故只 延留不決爲在乙良 杖六十齊 冤恨屈抑事乙 明白稱說爲去乙 推明決斷不冬爲在乙良 入人罪及故失例以 論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講解』에는 有司決囚等第.
註 002
『大明律附例』: 擬→議
註 003
『大明律附例』: 原問原審官吏→元問元審官吏
맨 위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