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4條 徒流人逃
1. 凡徒流遷徙囚人 役限內而逃者 一日笞五十 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仍發配所. 其徒囚照依原犯徒年 從新拘役 役過月日 並不准理.
2. 若起發已斷決 徒流遷徙充軍囚徒 未到配所 中途在逃者 罪亦如之.
3. 主守及押解人 不覺失囚者 一名杖六十 每一名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皆聽一百日內追捕. 提調官及長押官 減主守及押解人罪 三等. 限內能自捕得 或他人捕得 若囚已死及自首 皆免罪. 故縱者 各與囚同罪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直解〕
凡徒流遷徙囚人亦 定役限內良中 逃走者乙良 一日笞五十 每三日加一等 杖一百爲限遣 定處良中 依例還送爲乎矣 徒囚乙良 原犯徒年乙 退是 計數 新丁 定役遣 已過日月乙良 不准齊 已定發送徒流人果 遷徙充軍囚徒人等亦 定處良中 不到爲遣 中路在逃爲在乙良 並只 罪同齊 看直押送人等亦 不覺中逃亡令是在乙良 一名是去等 杖六十 每一名加一等 杖一百爲限遣 一百日內定限追捉爲乎矣 提調官及逢受官乙良 看直押送人矣 罪良中 減三等齊 限內良中 能亦 執捉爲旀 或他人亦 執捉爲旀 罪囚亦 已死爲旀 及自告爲在乙良 免罪齊 故只 放縱者乙良 囚人以 罪同齊 受財者乙良 贓物數乙 計爲 枉法例以 論罪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