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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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條 罪人拒捕
1. 凡犯罪逃走拒捕者 各於本罪上 加二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絞 殺人者 斬 爲從者 各減一等.
2. 若犯人持杖拒捕 其捕者格殺之 及囚逃走 捕者逐而殺之 若囚窘迫而自殺者 皆勿論.
3. 若已就拘執及不拒捕 而殺或折傷者 各以鬪殺傷論. 罪人本犯應死 而擅殺者 杖一百.

〔直解〕
凡犯罪逃走人亦 執捉差使乙 拒逆爲在乙良 本罪上良中 加二等 杖一百爲限遠流齊 差使人乙 毆打折傷以上乙良 絞死齊 殺人爲在乙良 斬齊 爲從者乙良 減一等齊 罪人亦 持杖拒逆爲去乙 差使人亦 擊殺爲旀 罪人亦 逃走爲去乙 差使亦 追逐殺之爲旀 罪囚亦 窘迫逃避不得 自殺爲在乙良 並只 勿論罪齊 已執捉爲旀 拒逆不冬爲在 罪人乙 或殺傷爲旀 或折傷爲在乙良 鬪殺傷罪例以 論齊 死罪良中 合當爲在 罪人乙 自擅殺爲在乙良 杖一百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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