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1條 縱容妻妾犯姦
1.凡縱容妻妾與人通姦 本夫⋅姦夫⋅姦婦 各杖九十, 抑勒妻妾及乞養女 與人通姦者, 本夫⋅義父 各杖一百, 姦夫 杖八十, 婦女不坐 並離異歸宗.
2.若縱容抑勒親女及子孫之婦妾 與人通姦者 罪亦如之.
3.若用財買休賣休 和娶人妻者, 本夫⋅本婦及買休人 各杖一百, 婦人離異歸宗, 財禮入官. 若買休人與婦人 用計逼勒本夫休棄, 其夫別無賣休之情者 不坐. 買休人及婦人 各杖六十徒一年. 婦人餘罪收贖 給付本夫 從其嫁賣. 妾減一等, 媒合人 各減犯人罪一等.
〔直解〕
凡妻妾乙 故只 放縱爲 他人乙 通奸令是在乙良 本夫及姦夫果 姦婦等乙 各杖九十齊 妻妾及收養女乙 怯勅爲 他人亦中 通奸令是在乙良 本夫義父乙 各杖一百遣 姦夫乙良 杖八十 婦女不坐遣 並只 離異歸還本家齊 親女果 子孫矣 妻妾乙 故只 怯勅爲 他人亦中 通奸爲在乙良 罪同齊 他矣 妻乙 本夫同意 價本給 交易休棄令是旀 吾矣 妻乙 他人亦中 價本捧上 放賣爲等如 和同相嫁令是在乙良 本夫本婦及買休人等乙良 各杖一百遣 婦人乙良 離異歸還本家遣 財錢乙良 沒官爲乎矣 買休人亦 婦女 茂火 用謀爲 本夫乙 侵逼休棄令是在亦中 本夫亦 初亦 賣休之意無去有等以 本夫乙良 不坐罪遣 買休人及婦女乙良 各杖六十徒一年齊 婦人餘罪乙良 收贖爲遣 本夫亦中 准受 任意以 嫁賣齊 妾是去等 減一等齊 中人乙良 犯人罪良中 減一等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