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3條 詐假官
1. 凡詐假官 假與人官者 斬 其知情受假官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知者 不坐
2. 若無官而詐稱有官 有所求爲 或詐稱官司差遣而捕人 及詐冒官員姓名者 杖一百徒三年 若詐稱見任官子孫弟姪家人總領 於按臨部內 有所求爲者 杖一百 爲從者 各減一等 若得財者 並計贓准竊盜 從重論
3. 其當該官司 知而聽行 與同罪 不知者 不坐.
〔直解〕
凡詐僞官職乙 假與他人爲在乙良 斬齊 知情爲 詐僞官職乙 受用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不知者乙良 不坐罪 無官職人亦 虛稱有官職爲 有所求欲爲旀 或虛稱官司差使爲 人物乙 執捉爲旀 官員姓名乙 妄冒自稱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現任官員矣 子孫弟姪及家人是乎所乙 妄稱爲 所任在部內良中 有求欲爲在乙良 杖一百遣 爲從人乙良 各減一等齊 因此得財物爲在乙良 並只 計贓物 准竊盜從重論齊 次知官司亦 知而聽行爲在乙良 同罪齊 不知者乙良 不坐罪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