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9條 詐傳詔旨
1. 凡詐傳詔旨者 斬 皇后懿旨 皇太子令旨者 絞 親王令旨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2. 若詐傳一品二品衙門官言語 於各衙門 分付公事 有所規避者 杖一百徒三年. 三品四品衙門官言語者 杖一百 五品以下衙門官言語者 杖八十 爲從者 各減一等. 若得財者 計贓以不枉法 因而動事曲法者 以枉法 各從重論.
3. 其當該官司 知而聽行 各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4. 若各衙門追究錢糧 鞫問刑名公事 當該官吏將奏准 合行事理 妄稱奉旨追問者 斬.
〔直解〕
凡詐傳詔旨爲在乙良 斬齊 皇后懿旨 皇太子令旨是去等 絞死齊 親王令旨是去等 杖一百遠流齊 一品二品衙門官言語乙 各司良中 詐傳爲 公事回避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三品四品衙門官言語者 杖一百齊 五品以下衙門官言語者 杖八十遣 爲從者減一等齊 萬一得財物爲在乙良 計贓准不枉法齊 因此非法以 作事爲在乙良 准枉法各從重論齊 次知官司亦 知非行下爲在乙良 同罪齊 不知者乙良 不坐齊 各衙門亦 錢糧追究事及刑名窮問等 公事乙 次知官吏亦 大內申聞爲良 量事乙 申聞不冬 虛稱奉旨爲 推問爲在乙良 斬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