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6條 誣告充軍及遷徙
1.凡誣告充軍者 民告抵充軍役 軍告發邊遠充軍.
2.若官吏故將平人頂替他人軍役者 以故出入人流罪論 杖一百流三千里.
3.若誣告人說事過錢者 於遷徙比流減半准徒二年上 加所誣罪三等 倂入所得笞杖通論.
〔直解〕
凡充軍爲乎樣以 妄告爲在乙良 民亦 妄告去等 充軍定役遣 軍亦 妄告去等 遠方發送充軍齊 官吏亦 故只 平人乙用良 他人矣 軍役乙 改定爲在乙良 故只 人矣 流罪乙 出入爲在 罪以 論爲 杖一百 遠流齊 他人亦 彼此事情乙 互相傳通 財物受贈爲遣 遷徙罪乙 比流罪減半爲弥 准徒二年以上爲乎所乙 誣告爲良在等 所誣罪良中 加三等爲弥 所得笞杖罪乙 幷以 通論爲乎事.
大明律卷第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