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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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條 劫囚
1.凡劫囚者 皆斬.
2.若私竊放囚人逃走者 與囚同罪, 至死者 減一等. 竊而未得囚者 減二等, 因而傷人者 絞, 殺人者 斬, 爲從 各減一等.
3.若官司差人, 追徵錢糧句攝公事及捕獲罪人, 聚衆中途打奪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因而傷人者 絞, 殺人及聚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殺人及聚’→‘殺人者及聚衆’.닫기
至十人 爲首者 斬, 下手致命者 絞. 爲從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 ‘從’→‘從者’.닫기
各減一等. 其率領家人隨從打奪者 止坐尊長, 若家人亦曾傷人者 仍以凡人首從論.
①但劫卽坐 不須得囚.
②雖有服親屬 與常人同.

〔直解〕
凡囚人乙 劫奪爲在乙良 斬齊 囚人乙 不得爲良置 劫則坐罪 私音丁 囚人乙 隱密放出逃亡爲在乙良 囚人矣 罪以 同齊 囚人亦 當死人是去等 竊放人乙 減一等科罪爲乎矣 囚人亦 必于 有服制親屬是良置 常人例以 論齊 囚人乙 隱出爲如可 未得爲在乙良 減二等齊 因而傷人爲在乙良 絞死齊 殺人者乙良 斬齊 同黨人乙良 各減一等齊 官司亦 差人錢糧生徵令是旀 公事乙 擬只弥 罪人乙 執捉爲行去乙 中路良中 成黨爲 脅打奪取爲在乙良 杖一百流三千里齊 因而傷人爲在乙良 絞死齊 殺人爲旀 十人至成黨爲在乙良 爲首者 斬齊 下手害命者乙良 絞死齊 爲從乙良 各減一等齊 其同家人乙 率領脅打奪取爲在乙良 家長乙 坐罪齊 同家人亦 助力傷人爲在乙良 凡人首從例以 論罪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殺人及聚’→‘殺人者及聚衆’.
註 002
『大明律直解』: ‘從’→‘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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