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0條 盜大祀神御物
1. 凡盜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帳等物 及盜饗薦玉帛・牲牢・饌具之屬者 皆斬① 其未進神御 及營造未成 若已奉祭訖之物 及其餘官物 皆杖一百徒三年 若計贓重於本罪者 各加盜罪一等② 並刺字.
① 謂在殿內及已至祭所而爲盜者
② 謂監守常人盜者 各加監守常人盜罪一等
〔直解〕
凡國家大祀神祗前進排祭器及帷帳等物偸取爲旀 殿內及祭所已進爲在 玉帛犧牲饌具等物乙 偸取爲在乙良 並只 斬齊 祭所未進爲旀 營造未成爲旀 已行祭奠之物果 及其餘官物等乙 偸取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贓數乙 計爲乎矣 本罪良中 重爲在乙良 他餘監守人矣 盜物爲乎 罪良中 加一等 並只 刺字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