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卷第十六 兵律 廏牧
第248條 牧養畜産不如法
1.凡牧養馬牛駝騾驢羊 並以一百頭爲率, 若死者・損者・失者, 各從實開報, 死者卽時將皮・張鬃・尾入官, 牛觔・角・皮張亦入官. 其群頭・群副, 每一頭 各笞三十, 每三頭 加一等, 過杖一百 每十頭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羊減馬三等, 驢騾減馬牛駝二等. 若胎生不及日時而死者, 灰醃看視明白不坐, 若失去陪償, 損傷不堪用, 減死者一等坐罪, 其死損數目, 並不准除.
〔直解〕
凡馬牛駝騾驢羊等乙 牧養令是乎矣 並只 一百數以 爲限爲 故失令是旀 瘦弱令是旀 閪失令是在乙良 字細 開坐辨報遣 故失爲在乙良 卽時皮果 鬃果 尾果等乙 納官齊 牛乙良 力果 角果 皮果等乙 納官齊 養人等乙 當爲 每一匹一首良中 各笞三十 每三頭加一等爲乎矣 一百杖 已滿後去等 每十頭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遣 羊是去等 減馬三等齊 騾驢是去等 減馬牛駝二等齊 依例一年胎生後 不及日時爲 故失爲在乙良 灰果 醋果乙用良 洗淨看審爲 自死明白爲去等 免罪齊 閪失爲在乙良 本乙 生徵齊 有傷爲 使用不得爲在乙良 故失罪良中 減一等論罪齊 其中故失數爻乙良 幷以 准除不冬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