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條 從征守禦官軍逃
1.凡軍官軍人從軍征討 私逃還家及逃往他所者 初犯 杖一百 仍發出征 再犯者 絞 知情窩藏者 杖一百充軍 里長知而不首者 杖一百 若軍還而先歸者 減五等 因而在逃者 杖八十. 若在京各衛軍人在逃者 初犯 杖九十 發附近衛分充軍 各處守禦城池軍人 在逃者 初犯 杖八十 仍發本衛充軍 再犯 並杖一百 俱發邊遠充軍 三犯者 絞 知情窩藏者 與犯人同罪 罪止杖一百充軍 里長知而不首者 各減二等. 本管頭目 知情故縱者 各與同罪 罪止杖一百罷職充軍 其在逃官軍 一百日內能自出官首告者 免罪 若在限外自首者 減罪二等 但於隨處官司 首告者 皆得准理.
2.若各衛軍人 轉投別衛充軍者 同逃軍論.
3.其親管頭目 不行用心鈐束 致有軍人在逃 小旗名下 逃去五名者 降充軍人 總旗名下 逃去二十五名者 降充小旗 百戶名下 逃去一十名者 減俸一石 二十名者 減俸二石 三十名者 減俸三石 四十名者 減俸四石 逃至五十名者 追奪降充總旗 千戶名下 逃去一百名者 減俸一石 二百名者 減俸二石 三百名者 減俸三石 四百名者 減俸四石 逃至五百名者 降充百戶 其管軍多者 驗數折算降減 不及數者 不坐 若有病亡殘疾提撥等項 事故者 不在此限.
〔直解〕
凡軍官軍人等亦 赴征爲如可 私音丁 逃亡還家爲旀 他處逃去爲在乙良 初犯是去等 杖一百 依例出征令是齊 再犯是去等 絞死齊 知情隱藏令是在乙良 杖一百充軍齊 里長知而不告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出軍回還時 先亦 還歸爲在乙良 減五等遣 因此在逃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京中侍衛軍人在逃爲在乙 初犯是去等 杖九十遣 近處防禦所良中 發送充軍齊 各處城池防禦軍人在逃爲在乙良 初犯杖八十 依例本衛良中 還送充軍爲乎矣 再犯是去等 並只 杖一百 遠處充軍齊 三犯是去等 絞死齊 知情隱藏爲在乙良 罪同 杖一百爲限 充軍齊 里長知而不告爲在乙良 各減二等齊 管領頭目亦 知情放還爲在乙良 各與同罪 杖一百爲限 停職充軍齊 在逃爲在 官軍亦 一百日內良中 官司現身自告爲去等 免罪齊 限日外現身自告爲在乙良 減罪二等齊 所在官司良中 現身自告者 並只 免罪齊 各衛軍人等亦 他衛良中 投屬充軍爲在乙良 逃軍例以 論罪齊 管領頭目亦 不能嚴令爲 軍人乙 逃亡令是在乙良 統主名下五名乙 逃亡令是去等 降充軍齊 百戶名下二十五名是去等 降充統主爲旀 千戶名下一十名是去等 減糧料一石齊 二十名是去等 減糧料二石齊 三十名是去等 減糧料三石齊 四十名是去等 減糧料四石齊 五十名是去等 謝貼收取 降充百戶齊 兵馬使名下一百名是去等 減糧料一石齊 二百名是去等 減糧料二石齊 三百名是去等 減三石齊 四百名是去等 減四石齊 五百名是去等 降充千戶齊 管領軍數乙 打算減降爲遣 不及數者不坐爲乎矣 病亡殘疾有事故者隱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