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3條 乘輿服御物
1.凡乘輿服御物, 收藏修整, 不如法者 杖六十, 進御差失者 笞四十, 其車馬之屬不調習, 駕馭之具不堅完者 杖八十.
2.若主守之人, 將乘輿服御物, 私自借用, 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 各杖一百徒三年, 若棄毁者, 罪亦如之, 遺失及誤毁者, 各減三等.
3.若御幸舟船, 誤不堅固者, 工匠 杖一百, 若不整頓修飾及在船篙棹之屬缺少者 杖六十, 並罪坐所由. 監臨提調官, 各減工匠罪二等.
4.並臨時奏聞區處.
〔直解〕
凡進上德應轎子衣服御物等乙 藏置爲旀 修理爲乎矣 如法不冬爲在乙良 杖六十齊 ○進獻時差錯爲在乙良 笞四十齊 車馬等乙 馴習不冬令是旀 車馬諸緣亦 堅實完備不得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看守人亦 車馬衣服御物等乙 私音丁 借用爲旀 又傳傳借人令是旀 借用爲在 人等乙良 各杖一百徒三年齊 棄毁爲在乙良 罪同齊 閪失爲旀 誤毁爲在乙良 各減三等齊 ○親幸船楫乙 誤不堅固爲在乙良 工匠人乙 杖一百爲旀 同舟楫乙 堅實修補不冬爲旀 又船上諸緣等乙 欠闕不齊爲在乙良 杖六十爲旀 專亦 主掌人乙 與罪齊 監臨官乙良 各減工匠罪二等爲乎矣 並只 臨時申聞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