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條 立嫡子違法
1.凡立嫡子違法者 杖八十 其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 得立庶長子 不立長子者 罪亦同.
2.若養同宗之人爲子 所養父母無子而捨去者 杖一百 發付所養父母收管 若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 欲還者聽.
3.其乞養異姓義子 以亂宗族者 杖六十 若以子與異姓人爲嗣者 罪同 其子歸宗.
4.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 雖異姓 仍聽收養 卽從其姓
5.若立嗣 雖係同宗 而尊卑失序者 罪亦如之 其子亦歸宗 改立應繼之人.
6.若庶民之家 存養奴婢者 杖一百 卽放從良
〔直解〕
凡立嫡子爲乎矣 違法者杖八十齊. ○其嫡妻亦 年五十已上弋只 無後爲去等 妾長子乙用良 爲嫡子爲乎矣 右如 使內不冬爲在乙良 罪同齊. ○同宗之人乙用良 收養作子長養爲乎亦中 收養父母亦 佗子息 無去乙 背恩捨去者乙良 杖一百遣 還付收養父母爲乎矣 收養父母亦 已有親生子爲旀 本生父母亦 佗子息 無去等 親子亦 欲還者乙良 聽許還付齊. ○他異姓人子乙 收養作子爲 敗亂宗族者乙良 杖六十齊. ○親子乙 異姓人亦中 收養以 給付爲在乙良 罪同遣 其子乙良 還父母齊. 其遺棄小兒乙良 三歲以下是去等 必于 異姓是良置 聽許收養 卽從其姓爲乎矣 遺棄小兒叱段 親生父母亦 難便棄置小兒是去有乙 時亦中 父母俱存 民財富足爲在 人等亦 貪利爲要 自矣 子息乙 他戶良中 强置 冒稱遺棄小兒爲臥乎所 毁亂風俗爲臥乎事是良厼 不在此限齊 必于 同宗人乙 作子傳繼令是良置 族長族下次序不當爲去等 罪同齊. 其子乙良 還父母遣 次序適當爲在乙用良 改立令是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