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條 官文書稽程
1.凡官文書稽程者, 一日 吏典笞一十, 三日 加一等, 罪止笞四十, 首領官 各減一等.
2.若各衙門遇有所屬申稟公事, 隨卽詳議可否 明白定奪回報. 若當該官吏不與果決 含糊行移 互相推調 以致耽誤公事者 杖八十. 其所屬將可行事件 不行區處 作疑申稟者 罪亦如之. 其所行公事已果決行移 或有未絶或不完者 自依官文書稽程 論罪.
〔直解〕
凡官文書乙 程限良中 遲晩爲在乙良 一日是去等 令史書吏 笞一十 三日是去等 加一等 四十爲限遣 郞廳乙良 各減一等齊. ○各司亦 所屬官員啓課公事到付爲去等 卽便詳議可否爲 明白決定准回貼爲乎矣 掌務官員書吏令史等亦 留滯決斷不冬 相推爲 公事遲錯爲在乙良 杖八十遣 其所屬官弋只 可行公事乙 一定不冬爲遣 疑慮爲 便亦 啓課爲在乙良 罪同齊 其已決下公事乙 留滯未行爲旀 完備不得爲在乙良 官文書稽程罪以 論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