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 處決叛軍
1.凡邊境城池 若有軍人謀叛 守禦官捕獲到官 顯跡證佐明白, 鞫問招承 行移都指揮使司. 委官審問 無冤隨卽依律處治, 具由申達五軍都督府 奏聞知會. 若有布政司・按察司去處 公同審問處治. 如在軍前臨陣擒殺者 不在此限.
〔直解〕
凡防禦所軍人等亦 謀叛爲在乙 防禦軍官員亦 執捉付官窮問爲乎矣 顯跡證保明白爲去等 招伏捧上爲遣 申報按廉及都節制使爲 差官乙 委定審問爲乎矣 一一招伏爲去等 卽便依律處罪爲旀 緣由具錄 報都評議使爲齊. 按廉使節制使所屬處乙良 同議窮問 依律處決爲遣 軍上良中 臨陳爲 生擒殺害爲在隱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