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 犯罪共逃
1.凡犯罪共逃亡 其輕罪囚能捕獲重罪囚而首告, 及輕重罪相等 但獲一半以上首告者 皆免其罪.① 其因人連累致罪 而罪人自死者 聽減本罪二等,② 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 或蒙特恩減罪收贖者 亦准罪人原免減等贖罪法.③
①謂同犯罪事發 或各犯罪事發而共逃者, 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 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 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內 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類 皆得免罪. 若損傷人及姦者 不免 仍依常法.
②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 如藏匿引送資給罪人 及保勘供證不實, 或失覺察・關防・鈐束・聽使之類. 其罪人非被刑殺而自死者 又聽減罪二等.
③謂人罪人連累以得罪, 若罪人在後自首告, 或遇赦恩全免, 或蒙特恩減一等二等, 或罰贖之類 皆依罪人全免・減等・收贖之法.
〔直解〕
①凡矣 同倘犯罪爲遣 事發爲去乃 或各犯罪爲遣 事發爲去乙 並只 逃亡爲有如可 當流罪人亦 當死罪人乙 能捉爲旀 當徒罪人亦 當流罪人乙 能捉 因于 現告爲旀 五人亦 同倘犯罪爲遣 在逃人內良中 一人亦 二人乙 能捉爲 現告爲在乙良 皆得免罪齊 人乙 傷害爲旀 犯姦爲在乙良 免罪不得爲 常法以 論.
正犯罪人乙 干連爲在乙良 正犯人亦 自死爲去等 干連人乙良 本犯罪良中 減二等論齊.
②他人矣 犯罪良中 干連得罪爲乎 緣故段 罪人乙 隱藏爲旀 引誘出送爲旀 糧米乙 供給爲旀 虛事以 證保爲旀 遲晩覺察爲旀 禁約不冬爲旀 所從使令爲旀 爲等如 干連人乙良 正犯人亦 刑殺不冬 自死爲去等 其矣 本罪良中 減二等 決罪爲乎事.
犯罪人亦 自告爲旀 宥旨蒙赦爲旀 別蒙上恩爲白 減罪贖罪爲在 人等乙良 罪人矣 蒙赦減等例及贖罪例以 依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