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 徒流人在道會赦
1.凡徒流人 在道會赦 計行程 過限者 不得以赦放.① 有故者 不用此律.② 若曾在逃 雖在程限內 亦不放免, 其逃者身死 所隨家口願還者聽. 遷徙・安置人准此.
2.其徒流・遷徙・安置人 已至配所, 及犯謀反逆叛緣坐應流 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 會赦猶流者 並不在赦放之限.
①謂如流三千里, 日行五十里 合該六十日程. 若未滿六十日會赦 不問已行遠近 並從赦放. 若從起程日 總計行過路程 有違限者 不在赦限.
②‘有故’ 謂如沿路患病 或阻風被盜, 有所在官司保勘文憑者 皆聽除去事故日數 不入程限 故云‘不用此律’.
〔直解〕
凡徒流人亦 路次良中 逢音 宥旨在白敎是去等 行路日數亦 限日已過己只 未到爲在乙良 不許放赦齊.
①三千里良中 流配爲乎第亦中 依例一日五十里以 合計爲乎 六十日程途是去乙 六十日未滿爲 宥旨在白敎是去等 已行爲乎 遠近不問爲 並只 放赦爲乎矣 發行日始計數 行路日數已過爲己只 未到爲在乙良 不在赦限.
②道路良中 有病爲旀 船路良中 遭風爲旀 逢賊如爲在 事狀等乙用良 所在官司明文捧上爲在隱 不在此律爲乎事.
曾只 在逃爲有如 人乙良 必于 行路限日亦 未滿爲良置 不許放免齊. 在逃人亦 身故爲去等 隨去爲行如 家口亦 自願還鄕爲在乙良 許聽放還爲旀 遷徙付處人等矣 家口置 如前放還齊. ○徒流遷徙安置人等亦 已至配所爲在 人果 及謀反逆叛爲 流罪良中 應當爲在 人果 造畜蠱毒爲旀 採生拆割爲旀 殺一家三人爲在 人等隱 必于 宥旨在白敎是良置 流配合當爲在乙 並只 不赦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