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流囚家屬
1.凡犯流者 妻妾從之, 父祖子孫欲隨者聽, 遷徙・安置人家口 亦准此. 若流徙人身死 家口雖經附籍 願還鄕者放還. 其謀反逆叛 及造畜蠱毒 若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 會赦猶流者家口 不在聽還之律.
〔直解〕
凡流罪良中 犯爲在乙良 妻妾乙 幷以 發送爲乎矣 父果 祖果 子孫果亦 隨去向入在乙良 聽許齊 外方遷徙付處及從便人等矣 家口置 此樣以 使內齊 流徙人亦 身死爲去等 家口亦 必于 其村戶籍良中 名字施行爲良置 自願還鄕爲在乙良 放還遣 他矣 肝腸乙 割出爲 生氣乙 採取人果 謀反逆叛及造畜蠱毒人果 一家內三人乙 殺害爲在 人等亦 逢音 有旨在白敎是良置 放赦不得爲乎 流罪人矣 家口乙良 不許聽還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