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1.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 實封奏聞取旨 不許擅自句問. 若奉旨推問者, 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 先奏請議. 議定奏聞 取自上裁.
2.若皇親國戚及功臣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壻・兄弟之子 若四品・五品官之父母・妻及應合襲蔭子孫犯罪, 從有司依律追問, 議擬奏聞 取自上裁.
3.其犯十惡・反逆緣坐及姦盜・殺人・受財枉法者 不用此律.
4.其餘親屬・奴僕・管莊・佃甲 倚勢虐害良民 陵犯官府者 加常人罪一等 止坐犯人, 不在上請之律.①
5.若各衙門追問之際 占恡不發者, 並聽當該官司 實封奏聞區處.②
①‘其餘親屬’ 謂皇親・國戚及功臣之房族兄弟・伯叔・母舅・母姨夫・姑夫・妻兄弟・兩姨子・外甥・妻姪之類. 及家人・伴倘・管庄・佃甲 倚仗威勢 虐害良民 陵犯官府者 事發 不須奏聞 比常人加罪一等科斷 止坐犯人本身.
②謂有人於本管衙門告發 差人句問, 其皇親・國戚及功臣 占恡不發出官者, 並聽當該官司 實封奏聞區處.
〔直解〕
凡入八議爲在 人矣 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亦 犯罪爲去等 實封以 申聞 伏候王旨遣 趣便以 進來問當安徐齊 奉王旨推問爲在 人乙良 所犯罪果 及議擬事狀乙 開坐 先亦 申聞請議 議定後伏候上決齊. ○宗親及功臣矣 外祖父母果 父矣 兄弟果 妻果 父矣 同生妹果 吾矣 兄弟果 姊妹果 女壻果 兄弟之子果 及四品五品官矣 父母果 妻果 子孫果 門蔭承襲良中進叱有在 子孫果亦 犯罪爲去等 所任官員亦 依律推問爲遣 議擬申聞 伏候上決齊 十惡反逆罪良中 干犯人果 奸淫盜賊殺人枉法受財爲在 人乙良 不用此律齊. ○其餘親族奴僕果 各舍主果 田作等亦 依勢爲 良人乙 侵害爲旀 官司乙 陵犯爲在乙良 常人罪良中 加一等爲乎矣 犯人乙 依律坐罪遣 申聞安徐齊.
①王親國戚及功臣矣 同姓四寸六寸兄弟及同姓五寸叔父果 母矣 同生娚果 母之同生兄弟矣 夫果 父之同生姊妹矣 夫果 其矣 妻娚果 母邊四寸兄弟矣 子果 女子矣 子果 妻矣 同姓三寸少爲子等果 及家人伴黨舍主爲頭處干等亦 威勢乙 憑仗 良民乙 侵害爲旀 官司乙 陵犯爲去等 常人罪良中 加一等決罪爲乎矣 犯人矣 己身分 坐罪爲乎事.
各司亦 進來推問次良中 隱藏發送不冬爲在乙良 並只 次知官司亦 實封以 申聞決斷.
②凡有人亦 本管官司良中 現告爲乎等用良 差使捉來推問爲去乙 宗親及功臣等亦 犯人乙 容隱爲 官司良中 發送不冬爲在乙良 並只 次知官司亦 實封以 申聞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