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文武官犯私罪
1.凡文官犯私罪, 笞四十以下 附過還職, 五十解見任別敍, 杖六十降一等, 七十降二等, 八十降三等, 九十降四等 俱解見任, 流官於雜職內敍用 雜職於邊遠敍用, 杖一百者 罷職不敍.
2.若軍官有犯私罪, 該笞者 附過收贖, 杖罪解見任 降等敍用. 該罷職不敍者 降充總旗. 該徒流者 照依地里遠近 發各衛充軍, 若建立事功 不次擢用.
3.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 有犯私罪, 笞四十者 附過各還職役, 五十罷見役別敍. 杖罪並罷職役不敍.
〔直解〕
凡文官亦 私罪乙 犯爲去等 笞四十以下乙良 過名乙 施行遣 還本職齊 五十是去等 罷見任爲 佗官良中 移差爲齊 杖六十是去等 降職一等 七十是去等 降職二等 八十是去等 降職三等 九十是去等 降職四等 並只 罷見任爲乎矣 正官乙良 雜職內敍用齊 雜職乙良 遠方良中 敍用齊 杖一百者是去等 停職不用齊 ○軍官亦 私罪乙 犯爲去等 當笞爲在乙良 過名施行爲旀 贖罪爲遣 杖罪乙良 罷見職降等敍用齊 罷職不敍良中 當爲在乙良 降充百戶遣 徒流良中 當爲在乙良 程途遠近乙 計爲 各防護所良中 發送充軍爲遣 在貶所爲 擢拔成功爲在乙良 不次超等錄用齊 正官良中 未入爲在 官員及令史色員亦 私罪乙 犯爲在乙良 笞四十是去等 過名施行遣 本職本役良中 還充齊 五十是去等 罷見役爲遣 他役良中 移定齊 杖罪是去等 並罷職役不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