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軍官有犯
1.凡軍官犯罪 從本管衙門 開具事由 申呈五軍都督府 奏聞請旨取問.
2.若六部・察院・按察司幷分司及有司 見問公事, 但有干連軍官及承告軍官 不公不法等事 須要密切實封奏聞, 不許擅自句問.
3.若奉旨推問, 除笞罪收贖 明白回奏, 杖罪以上 須要論功定議 請旨區處.
4.其管軍衙門首領官有犯 不在此限.
〔直解〕
凡軍官亦 犯罪爲去等 按廉使節制使弋只 事狀開坐 報都評議使爲 申聞伏候王旨爲白良沙 推問齊. ○門下府司憲府刑曹 在外按廉使節制使州府郡縣官員及所任官矣 當時推考爲臥乎 公事亦 凡矣 軍官員良中 干連事果 接狀推考爲臥乎 軍官矣 不公不法等乙 須只 精密亦 實封以 申聞遣 趣便以 執捉進來推問安徐齊. ○奉王旨推考爲乎矣 笞罪贖罪等事乙良 推考決斷後 事意申聞爲齊 杖罪以上乙良 須只 論功定議爲 伏候上決決斷爲遣 領軍衙門首領官犯罪乙良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