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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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條 造作過限
1.凡各處額造常課段匹軍器 過限不納齊足者 以十分爲率 一分工匠 笞二十 每一分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 局官減工匠一等 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
2.若不依期計撥物料者 局官笞四十 提調官吏減一等.

〔直解〕
凡京外各處良中 國用卜定爲乎 織造段匹軍器等乙 定日內良中 數准上納不得爲在乙良 十分乙 爲率爲 一分乙 遲慢爲去等 匠人乙 笞二十齊 每一分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遣 官員乙良 減匠人一等齊 次知令史色員乙良 官員罪良中 減一等齊 ○織造入物色乙 依例定日良中 題給不冬爲在乙良 笞四十遣 次知官吏乙良 減一等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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