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6條 主守不覺失囚
1. 凡獄卒不覺失囚者 減囚罪二等 若囚自內反獄在逃 又減二等 聽給限一百日追捕 限內能自捕得 及他人捕得 若囚已死及自首 皆免罪 司獄官典減獄卒罪三等 其提牢官 曾經躬親逐一點視罪囚 枷鎖杻俱已如法 取責獄官獄卒 牢固收禁文狀者 不坐 若不曾點視 以致失囚者 與獄官同罪 故縱者不給捕限 各與囚同罪 未斷之間 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 若囚已死及自首 各減一等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2. 若賊自外入劫囚 力不能敵者 免罪
3. 若押解罪囚中途 不覺失囚者 罪亦如之
〔直解〕
凡獄卒亦 知不得爲 囚人乙 逃走令是在乙良 囚罪例良中 減二等齊 囚人亦 獄內良中 自反在逃爲在乙良 又減二等遣 一百日乙 定爲 執捉爲乎矣 定日內良中 能亦 執捉爲旀 又他人亦 捕捉爲去乃 罪人已死爲旀 及自告爲在乙良 免罪齊 典獄官員令史乙良 獄卒矣 罪良中 減三等齊 主掌官員亦 曾只 親亦 囚人乙 二點檢爲旀 委曲着枷着鎖爲 令史獄卒乙 准受爲遣 文字捧上爲在乙良 不坐罪齊 曾只 點檢不冬 囚人乙 逃亡令是在乙良 令史罪以 同齊 故只 放縱逃亡爲在乙良 不給捕限 囚人罪以 同齊 未決斷之間良中 能亦 捕捉爲旀 他人亦 捕捉爲去乃 囚人亦 已死爲旀 自告爲在乙良 減一等齊 受財爲在乙良 贓物乙 計爲 枉法例以 從重論齊 ○賊人亦 自外以 獄中良中 直入爲 囚人乙 劫奪爲去乙 對敵不得 被奪令是在乙良 免罪齊 ○罪囚乙 押送爲如可 中路良中 知不得 逃亡令是在乙良 罪亦如之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