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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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卷第二十七 刑律 捕亡
第411條 應捕人追捕罪人
1. 凡應捕人 承差追捕罪人 而推故不行 若知罪人所在 而不捕者 減罪人罪一等. 限三十日內 能自捕得一半以上 雖不及一半 但所獲者最重 皆免其罪 雖一人捕得 餘人亦同. 若罪人已死及自首 各盡者 亦免罪 不盡者 止以不盡之人 爲坐. 其非應捕人 臨時差遣者 各減應捕人罪一等. 受財故縱者 不給捕限 各與囚同罪 贓重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直解〕
凡全委罪人乙 捕捉人亦 承差爲 罪人捕捉爲乎矣 緣故推遣 進去不冬爲旀 罪人矣 在處乙 捕捉不冬爲在乙良 罪人罪良中 減一等齊 限三十日內良中 一半以上乙 能捉爲在乙良 必于 一半亦 不足爲良置 捕捉爲乎 罪人亦 重罪人是去等 免罪齊 必于 一人亦 捕得爲良置 他人乙 幷以 免罪齊 罪人亦 已死爲旀 同倘人亦 並只 首告爲在乙良 免罪爲乎矣 同倘人乙 除除 現告不冬爲在乙良 唯只 不盡告之人矣 罪以 坐罪齊 所任差使外他人乙 發送爲在乙良 應捕人矣 罪良中 減一等齊 受財遣 故只 放縱爲在乙良 依例捕限乙 不論遣 罪囚以 同坐罪爲乎矣 贓物重爲在乙良 贓數乙 計爲 枉法例以 從重論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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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條 罪人拒捕
1. 凡犯罪逃走拒捕者 各於本罪上 加二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絞 殺人者 斬 爲從者 各減一等.
2. 若犯人持杖拒捕 其捕者格殺之 及囚逃走 捕者逐而殺之 若囚窘迫而自殺者 皆勿論.
3. 若已就拘執及不拒捕 而殺或折傷者 各以鬪殺傷論. 罪人本犯應死 而擅殺者 杖一百.

〔直解〕
凡犯罪逃走人亦 執捉差使乙 拒逆爲在乙良 本罪上良中 加二等 杖一百爲限遠流齊 差使人乙 毆打折傷以上乙良 絞死齊 殺人爲在乙良 斬齊 爲從者乙良 減一等齊 罪人亦 持杖拒逆爲去乙 差使人亦 擊殺爲旀 罪人亦 逃走爲去乙 差使亦 追逐殺之爲旀 罪囚亦 窘迫逃避不得 自殺爲在乙良 並只 勿論罪齊 已執捉爲旀 拒逆不冬爲在 罪人乙 或殺傷爲旀 或折傷爲在乙良 鬪殺傷罪例以 論齊 死罪良中 合當爲在 罪人乙 自擅殺爲在乙良 杖一百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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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條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1. 凡犯罪被囚禁而脫監 及解脫自帶枷鎖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鎖→鏁닫기
越獄在逃者 各於本罪上加二等 因而竊放他囚 罪重者 與囚同罪 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本犯應死者 依常律.
2. 若罪囚反獄在逃者 皆斬 同牢囚人 不知情者 不坐.

〔直解〕
凡犯罪人亦 被囚爲有如可 逃亡爲旀 着枷着鏁乙 趣便以 脫去越獄在逃爲在乙良 本罪良中 加二等齊 因此他罪囚乙 隱放爲在乙良 罪重者是去等 囚人以 同罪遣 杖一百爲限 遠流齊 死罪良中 合當爲在乙良 依常律論齊 罪囚亦 破獄逃走爲在乙良 並只 斬齊 獄內同囚亦 不知者乙良 不坐罪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鎖→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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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條 徒流人逃
1. 凡徒流遷徙囚人 役限內而逃者 一日笞五十 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仍發配所. 其徒囚照依原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大明律附例』: 原→元닫기
犯徒年 從新拘役 役過月日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 月日→日月닫기
並不准理.
2. 若起發已斷決 徒流遷徙充軍囚徒 未到配所 中途在逃者 罪亦如之.
3. 主守及押解人 不覺失囚者 一名杖六十 每一名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皆聽一百日內追捕. 提調官及長押官 減主守及押解人罪 三等. 限內能自捕得 或他人捕得 若囚已死及自首 皆免罪. 故縱者 各與囚同罪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直解〕
凡徒流遷徙囚人亦 定役限內良中 逃走者乙良 一日笞五十 每三日加一等 杖一百爲限遣 定處良中 依例還送爲乎矣 徒囚乙良 原犯徒年乙 退是 計數 新丁 定役遣 已過日月乙良 不准齊 已定發送徒流人果 遷徙充軍囚徒人等亦 定處良中 不到爲遣 中路在逃爲在乙良 並只 罪同齊 看直押送人等亦 不覺中逃亡令是在乙良 一名是去等 杖六十 每一名加一等 杖一百爲限遣 一百日內定限追捉爲乎矣 提調官及逢受官乙良 看直押送人矣 罪良中 減三等齊 限內良中 能亦 執捉爲旀 或他人亦 執捉爲旀 罪囚亦 已死爲旀 及自告爲在乙良 免罪齊 故只 放縱者乙良 囚人以 罪同齊 受財者乙良 贓物數乙 計爲 枉法例以 論罪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大明律附例』: 原→元
註 002
『大明律直解』: 月日→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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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條 稽留囚徒
1. 凡應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斷決後 當該官司限一十日內 如法枷杻 差人管押 牢固關防 發遣所擬地方交割 若限外無故稽留不送者 三日笞二十 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 因而在逃者 就將提調官吏 抵犯人本罪發遣 俟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大明律附例』: 俟→候닫기
捕獲犯人 到官替役 至日疎放別敍 若隣境官司 囚到稽留不卽遞送者 罪亦如之
2. 若發遣之時 提調官吏不行如法枷杻 以致囚徒中途解脫自帶枷杻在逃者 與押解人同罪
3. 並罪坐所由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① 抵犯人本罪 謂將提調官吏 照依犯人所犯 該徒者 抵徒 該流者 抵流 該遷徙者 抵遷徙 該充軍者 抵充軍 俟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 『大明律附例』: 俟→候닫기
根捕犯人得獲 至日將官吏疎放別行敍用

〔直解〕
凡徒流人果 遷徒人果 充軍人果 囚徒人等乙 決斷後良 次知官司亦 限一十日內良中 着枷着鎖 差人委曲押領 定處良中 發送准受爲乎矣 定日外良中 無緣故延留發送不冬爲在乙良 三日是去等 笞二十 每三日加一等 杖六十爲限齊 因此逃亡令是在乙良 次知 使內在 官吏乙 所犯人矣 罪本良中 發送爲乎矣 所犯人乙 捕捉到官爲去等沙 遞役遣 卽日放送 他職良中 敍用爲乎事.
次知官吏乙 犯人矣 所犯罪良中 依准爲臥乎事段 徒罪是去等 徒令是遣 流是去等 流令是遣 遷徙是去等 遷徙令是遣 充軍者是去等 充軍令是乎矣 所犯人乙 推考執捉到付爲去等 卽日官吏乙 放送 他職良中 敍用
隣境官司亦 囚人到付爲去等 延留爲 卽時傳送不冬爲在乙良 罪同齊 發送之日良中 次知官吏亦 委曲着枷着鎖不冬爲 中路良中 逃亡令是在乙良 押領遞送人矣 罪以 同爲乎矣 並只 遲錯人亦中 坐罪齊 受財爲在乙良 計贓數 枉法例以 論罪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大明律附例』: 俟→候
註 002
『大明律直解』, 『大明律附例』: 俟→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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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條 主守不覺失囚
1. 凡獄卒不覺失囚者 減囚罪二等 若囚自內反獄在逃 又減二等 聽給限一百日追捕 限內能自捕得 及他人捕得 若囚已死及自首 皆免罪 司獄官典減獄卒罪三等 其提牢官 曾經躬親逐一點視罪囚 枷鎖杻俱已如法 取責獄官獄卒 牢固收禁文狀者 不坐 若不曾點視 以致失囚者 與獄官同罪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大明律附例』: 同罪→罪同.닫기
故縱者不給捕限 各與囚同罪 未斷之間 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 若囚已死及自首 各減一等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2. 若賊自外入劫囚 力不能敵者 免罪
3. 若押解罪囚中途 不覺失囚者 罪亦如之

〔直解〕
凡獄卒亦 知不得爲 囚人乙 逃走令是在乙良 囚罪例良中 減二等齊 囚人亦 獄內良中 自反在逃爲在乙良 又減二等遣 一百日乙 定爲 執捉爲乎矣 定日內良中 能亦 執捉爲旀 又他人亦 捕捉爲去乃 罪人已死爲旀 及自告爲在乙良 免罪齊 典獄官員令史乙良 獄卒矣 罪良中 減三等齊 主掌官員亦 曾只 親亦 囚人乙 二點檢爲旀 委曲着枷着鎖爲 令史獄卒乙 准受爲遣 文字捧上爲在乙良 不坐罪齊 曾只 點檢不冬 囚人乙 逃亡令是在乙良 令史罪以 同齊 故只 放縱逃亡爲在乙良 不給捕限 囚人罪以 同齊 未決斷之間良中 能亦 捕捉爲旀 他人亦 捕捉爲去乃 囚人亦 已死爲旀 自告爲在乙良 減一等齊 受財爲在乙良 贓物乙 計爲 枉法例以 從重論齊 ○賊人亦 自外以 獄中良中 直入爲 囚人乙 劫奪爲去乙 對敵不得 被奪令是在乙良 免罪齊 ○罪囚乙 押送爲如可 中路良中 知不得 逃亡令是在乙良 罪亦如之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大明律附例』: 同罪→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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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條 知情藏匿罪人
1. 凡知人犯罪事發 官司差人追喚 而藏匿在家 不行捕告 及指引道路 資給衣糧 送令隱避者 各減罪人罪一等. 其展轉相送而隱藏罪人 知情者皆坐, 不知者勿論.
2. 若知官司追捕罪人 而漏泄其事 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 減罪人罪一等, 未斷之間 能自捕得者 免罪, 若他人捕得 及罪人已死, 若自首 又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에는 ‘又’가 없음.닫기
各減一等.

〔直解〕
凡犯罪人亦 事發爲 官司以 差人執捉令是去乙 他人亦 家內良中 隱藏告捉不冬爲旀 去處道路乙 指揮爲旀 衣糧乙 准備許給 起送隱藏令是在乙良 罪人罪良中 減一等齊 傳傳以 遞送隱藏令是在 人亦 知情者乙良 坐罪遣 不知者乙良 勿論罪齊 官司亦 罪人乙 追捉爲臥乎所乙 知遣 其事乙 漏通爲 罪人乙 逃亡令是在乙良 罪人矣 罪良中 減一等齊 未決斷之間 能亦 捕捉爲在乙良 免罪齊 他人亦 捕捉爲旀 及罪人已死爲旀 及自告爲在乙良 各減一等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에는 ‘又’가 없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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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條 盜賊捕限
1. 凡捕强竊盜賊 以事發日爲始 當該應捕弓兵 一月不獲强盜者 笞二十 兩月 笞三十 三月 笞四十 捕盜官 罰俸錢兩月. 弓兵 一月不獲竊盜者 笞一十 兩月 笞二十 三月 笞三十 捕盜官罰俸錢一月. 限內獲賊及一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에는 ‘一’이 없음.닫기
半者 免罪.
2. 若經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 不拘捕限. 捕殺人賊 與捕强盜限同.

〔直解〕
凡强盜果 竊盜果乙 捕捉爲乎矣 事發日以 爲始 所任巡捕軍兵亦 一月內 强盜乙 捕捉不得爲在乙良 笞二十齊 兩朔是去等 笞三十齊 三朔是去等 笞四十齊 捕盜官乙良 罰俸錢兩朔遣 一朔內良中 竊盜乙 捕捉不得爲在乙良 軍兵乙 一朔是去等 笞一十 兩朔是去等 笞二十 三朔是去等 笞三十 捕盜官乙良 罰捧錢一月齊 限日內良中 賊人乙 捕捉爲乎矣 一半乙 捕捉爲良置 免罪齊 二十日以上 已過爲去沙 告官爲在乙良 不論限日爲乎矣 殺人賊乙 捕捉爲乎第亦中 强盜捕捉限以 同.

大明律卷第二十七
註 001
『大明律附例』에는 ‘一’이 없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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