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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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條 毆妻前夫之子
1. 凡毆妻前夫之子者 減凡人一等 同居者 又減一等 至死者 絞.
2. 若毆繼父者 杖六十徒一年 折傷以上 加凡鬪傷一等 同居者 又加一等 至死者 斬.
3. 其故殺及自來不曾同居者 各以凡人論.
① 謂先曾同居 今不同居者.
② 亦謂先曾同居 今不同居者.

〔直解〕
凡夫亦 妻矣 前夫子乙 毆打爲在乙良 凡人例良中 減一等遣 同居爲在乙良 又減一等齊 至死爲在乙良 絞死齊 子亦 義父乙 犯打爲在乙良 杖六十徒一年齊 打傷以上乙良 凡鬪傷例良中 加一等齊 同居者是去等 又加一等齊 至死爲在乙良 斬齊 ○故殺爲旀 本來同居不喩在乙良 凡人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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