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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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條 妻妾毆夫
1. 凡妻毆夫者 杖一百 夫願離者 聽 至折傷以上 各加凡鬪傷三等 至篤疾者 絞 死者 斬 故殺者 凌遲處死.
2. 若妾毆夫及正妻者 又各加一等 加者加入於死.
3. 其夫毆妻非折傷 勿論 至折傷以上 減凡人二等 先行審問夫婦 如願離異者 斷罪離異 不願離異者 驗罪收贖 至死者 絞. 毆傷妾 至折傷以上 減毆傷妻二等 至死者 杖一百徒三年 妻毆傷妾 與夫毆妻罪同 過失殺者 各勿論.
4. 若毆妻之父母者 杖一百 折傷以上 各加凡鬪傷罪一等 至篤疾者 絞 死者 斬.
① 須夫自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 自 → 親.닫기
告乃坐.
② 須妻自002
註 002 『大明律附例』: 自 → 親.닫기
告乃坐.
③ 亦須妾自告乃坐.

〔直解〕
凡妻亦 夫乙 犯打爲在乙良 杖一百爲乎矣 本夫亦 自願棄別爲在乙良 許聽
須只 本夫亦 自告爲良沙 坐罪
折傷爲在乙良 凡鬪傷例良中 加三等遣 篤疾成病爲在乙良 絞死齊 致死乙良 斬齊 故殺爲在乙良 車裂處死齊 妾亦 夫及正妻乙 犯打爲在乙良 又各加一等 加入於死齊 其夫亦 妻乙 毆打爲乎矣 折傷不冬爲去等 勿論罪齊 折傷以上乙良 凡人例良中 減二等
須只 妻亦 自告爲良沙 坐罪
夫婦亦中 先可 子細憑問爲乎矣 自願棄別者乙良 斷罪遣 離異齊 不願棄別者乙良 罪狀究問贖罪齊 至死爲在乙良 絞死齊 妾乙 毆打有傷爲 折傷以上乙良 毆傷妻例良中 減二等齊 至死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妻亦 妾乙 毆打有傷爲在乙良 夫毆妻罪同齊.
須只 妾亦 自告爲良沙 坐罪
失錯致死爲在乙良 勿論罪齊 妻之父母乙 犯打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折傷以上乙良 凡鬪傷例良中 加一等齊 篤疾成病爲在乙良 絞死齊 致死乙良 斬.
註 001
『大明律附例』: 自 → 親.
註 002
『大明律附例』: 自 → 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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