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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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條 威力制縛人
1. 凡爭論事理 聽經官陳告. 若以威力制縛人 及於私家拷打監禁者 並杖八十, 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 各加凡鬪傷二等, 因而致死者 絞. 若以威力主使人毆打而致死傷者 並以主使之人爲首 下手之人爲從論 減一等.

〔直解〕
凡爭訟事乙 須只 官司良中 現告受決爲乎矣 勢力制置結縛爲旀 私處良中 打傷推問 囚禁爲在乙良 並只 杖八十爲齊 重亦 內損吐血爲去等 凡鬪傷例良中 加二等齊 因此致死爲在乙良 絞死齊 勢力以 使人打傷致死爲在乙良 並只 主使人乙 爲首論遣 下手人乙良 爲從以 論爲 減一等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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