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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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卷第二十 刑律 鬪毆
第325條 鬪毆
1. 凡鬪毆 以手足毆人 不成傷者 笞二十 成傷 及以他物毆人 不成傷者 笞三十 成傷者 笞四十 靑赤腫爲傷 非手足者 其餘皆爲他物 卽兵不用刃亦是 拔髮方寸以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는 ‘已’.닫기
上 笞五十 若血從耳目中出 及內損吐血者 杖八十 以穢物汚人頭面者 罪亦如之. 折人一齒及手足一指 眇人一目 抉毁人耳鼻 若破人骨 及用湯火銅鐵汁 傷人者 杖一百 以穢物灌入人口鼻內者 罪亦如之. 折二齒二指以上 及髡髮者 杖六十徒一年. 折人肋眇人兩目 墮人胎及刃傷人者 杖八十徒二年. 折跌人肢體 及瞎人一目者 杖一百徒三年. 瞎人兩目 折人兩肢 損人二事以上 及因舊患 令至篤疾 若斷人舌 及毁敗人陰陽者 並杖一百流三千里 仍將犯人財産一半 斷付被傷篤疾之人 養贍.
2. 同謀共毆傷人者 各以下手傷重者爲重罪 原謀減一等.
3. 若因鬪互相毆傷者 各驗其傷之輕重定罪 後下手理直者 減二等. 至死及毆兄姊伯叔者 不減.
① 相爭爲‘鬪’相打爲‘毆’.
② 墮胎者 謂辜內子死 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 乃坐 其雖因毆 若辜外子死 及胎九十日之內未成形者 各從本毆傷法 不坐墮胎之罪.
③‘損二事以上’ 謂或毆人一目瞎 又折一肢之類. ‘及因舊患 令至篤疾’ 如人舊瞎一目 爲殘疾 更瞎一目 成篤疾 或先折一脚爲廢疾 更折一脚成篤疾. ‘斷人舌’ 謂將人舌割斷 令人全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에는 ‘專’.닫기
不能說話. ‘毁敗人陰陽’ 謂割去男子莖物 破損外腎者 並杖一百流三千里 將犯人家産一半 斷付被傷篤疾之人 養贍. 若將婦人陰門 非理毁壞者 止科其罪 不在斷付財産一半之限.

〔直解〕
凡鬪毆 手足以 他人乙 犯打爲乎矣 有傷不冬爲在乙良 笞二十遣 有傷爲旀 他物以 犯打爲乎矣 有傷不冬爲在乙良 笞三十齊 有傷爲在乙良 笞四十爲乎事 靑赤色以 成腫爲傷齊 手足外皆爲他物 必于 兵器是良置 不用刃爲良在等 亦是他物 頭髮乙 方寸以上乙 拔出爲在乙良 笞五十齊 耳目中以 血出爲旀 內傷吐血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染穢之物以 他人矣 頭面乙 汚染爲在隱 罪同齊 他人矣 一齒果 手足一指乙 折斷爲旀 一目乙 傷害爲旀 耳鼻乙 截毁爲旀 筋骨乙 破毁爲旀 湯火及銅鐵汁以 傷人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染穢之物以 佗人口鼻內良中 灌入爲在乙良 罪同齊 他人矣 二齒或二指以上乙 折斷爲旀 頭髮乙 髡削爲在乙良 杖六十徒一年齊 佗人肋力乙 絶斷爲旀 兩目乙 傷害爲旀 落胎爲旀 刀刃以 傷人爲在乙良 杖八十徒二年 落胎爲在乙良 睾內子死及胎九十日外成形者落爲去等 坐罪遣 睾外子死及九十日內胎未成形爲在乙良 本毆傷例准論遣 不坐墮胎之罪 他人肢體乙 折傷爲旀 一目乙 盲閉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他人矣 兩目乙 盲閉爲旀 兩肢乙 折斷爲旀 他人矣 二事以上乙 傷損爲旀 及舊疾乙 因爲篤疾乙 成病爲旀 他人矣 舌乙 折斷爲旀 陰陽乙 毁傷爲在乙良 並杖一百遣 遠流齊 犯人矣 家産內一半乙 生徵 被傷篤疾人亦中 付給資養爲乎事.
損二事段 他矣 一目乙 毆打盲閉令是弥 又一指乙 毆打折毁之類是齊 因舊患令至篤疾段 本來盲一目爲在 人乙 更良 一目亦 皆盲令是弥 或一脚亦 先折爲在 人是 爲廢疾是去乙 更良 一脚乙 皆折爲 成篤疾爲齊 他矣 舌乙 絶斷爲 言語不得爲旀 毁敗陰陽段 男子矣 陰莖物乙 割斷爲旀 外腎囊乙 破損爲在乙良 並杖一百遠流遣 家産一半乙 被傷人亦中 給付齊 婦人矣 陰門乙 非理以 毁敗爲在乙良 唯只 本罪叱分 科斷遣 不在斷付財産之限.
同謀倂力傷人爲在乙良 各各下手人內 重亦 傷害爲在以 從重論遣 初亦 作謀爲在 人乙良 減一等等齊.
爭鬪乙 因爲 互相毆打有傷爲在乙良 傷處輕重乙 驗實爲 定罪爲乎矣 後良中 下手理直爲在乙良 減二等齊 至死爲只爲 致傷爲旀 兄果 姊果 伯叔果乙 犯打爲在乙良 必于 理直爲良置 不減.
註 001
『大明律直解』는 ‘已’.
註 002
『大明律直解』에는 ‘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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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條 保辜限期
1. 凡保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保’가 ‘係’이다.닫기
辜者 責令犯人醫治 辜限內 皆須因傷死者 以鬪毆殺人論
2. 其在辜限外 及雖在辜限內 傷已平復 官司文案明白 別因他故死者 各從本毆傷法 若折傷以上 辜內醫治平復者 各減二等 辜內雖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에는 ‘治平復’.닫기
平復 而成殘廢篤疾 及辜限滿日 不平復者 各依律全科. 手足及他物 毆傷人者 限二十日. 以刃及湯火傷人者 限三十日. 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者 無問手足他物 皆限五十日.
① 謂毆及傷 各依限保辜 然傷人皆須因毆乃是 若打人頭傷 風從頭瘡而入 因風致死之類 以鬪毆殺人科罪
② 謂打人頭傷 不因頭瘡得風 別因他病而死者 是爲‘他故’ 各依本毆傷科罪
③ 墮胎子死者 不減003
註 003 『大明律直解』에는 율문임.닫기


〔直解〕
凡保辜者犯罪人當爲 藥材以 理病令是乎矣 限內良中 因傷身故爲在乙良 並只 鬪毆殺人例以 論爲乎事.
毆及因毆有傷爲在乙良 辜限定日爲乎矣 須只 毆乙仍于 傷爲在乙沙 論爲遣 因打頭有傷爲去等 傷處風入乙仍于 身故爲在乙良 鬪毆殺人以 論.
辜限外良中沙 身故人及 必于 辜限內身故爲良置 曾只 傷處平復爲乎 官司文字明白捧上 後良中 他病以 身故爲在乙良 本毆傷法以 論.
他人頭乙 打傷後頭瘡乙 因風得病爲乎所不喩 他病乙 因爲 身故爲在亦中 是爲他故是良厼 本毆傷例乙 依准科罪.
折傷以上者 辜限內理病平復爲在乙良 各減二等爲乎矣 落胎子死爲在乙良 不減.
辜限內良中 必于 平復爲良置 殘廢篤疾成病爲旀 辜限滿日爲去乙 平復不冬爲在乙良 各依律全科齊 手足果 及他物以 打傷人爲在乙良 限二十日齊 刀刃及湯火以 傷人爲在乙良 限三十日齊 肢體乙 折跌爲旀 及破骨落胎爲在乙良 不問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保’가 ‘係’이다.
註 002
『大明律直解』에는 ‘治平復’.
註 003
『大明律直解』에는 율문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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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7條 宮內忿爭
1. 凡於宮內忿爭者 笞五十 聲徹御在所及相毆者 杖一百 折傷以上加凡毆傷二等 殿內又遞加一等.

〔直解〕
凡闕內良中 忿怒爭鬪爲在乙良 笞五十齊 聲及御坐所爲旀 及互相毆打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折傷已上乙良 凡鬪例良中 加二等爲旀 正殿內是去等 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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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條 皇家袒免以上親被毆
1. 凡皇家袒免親而毆之者 杖六十徒一年 傷者 杖八十徒二年 折傷以上重者 加凡鬪二等 緦麻以上各遞加一等 篤疾者絞 死者斬

〔直解〕
凡王室同姓八寸外親族乙 毆打爲在乙良 杖六十徒一年齊 有傷爲在乙良 杖八十徒二年齊 折傷已上重者乙良 凡鬪例良中 加二等爲遣 緦麻八寸以上親是去等 各遞加一等爲旀 篤疾成病爲在乙良 絞死齊 致死爲在乙良 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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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條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
1. 凡奉制命出使 而官吏毆之 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 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 若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 杖一百徒三年 傷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 折傷者 絞. 若毆六品以下長官 各減三等 毆佐貳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貳’→‘二’.닫기
官首領官 又各遞減一等 減罪輕者 加凡鬪一等. 篤疾者絞 死者斬.
2. 若流外官及軍民吏卒 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 杖八十徒二年, 傷者 杖一百徒三年, 折傷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 毆傷五品以上官者 減二等. 若減罪輕 及毆傷九品以上官者 各加凡鬪傷二等.
3. 其公使人在外 毆打有司官者 罪亦如之, 從所屬上司拘問.

〔直解〕
凡奉王命出使員乙 官吏亦 犯打爲旀 及所掌內人民亦 仰屬牧使知郡縣令監務乙 犯打爲旀 軍士亦 仰管兵馬使知兵馬使千戶百戶乙 犯打爲旀 吏卒亦 仰屬五品以上長官乙 犯打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有傷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折傷爲在乙良 絞死齊 又六品以下長官乙 犯打爲在乙良 各減三等齊 之次爲在 官員果 郞廳果乙 犯打爲在乙良 各遞減一等齊 輕爲在乙良 凡鬪例良中 加一等爲乎矣 篤疾成病爲在乙良 絞死齊 致死爲在乙良 斬 雜職官及軍民吏卒等亦 仰屬不喩是良置 他官三品以上乙 犯打爲在乙良 杖八十徒二年齊 有傷者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折傷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五品以上官乙 犯打有傷者乙良 減二等齊 減至輕及九品以上官乙 犯打有傷爲在乙良 各加凡鬪傷二等齊 及公差員亦 出外爲 所任官員乙 犯打爲在乙良 罪同爲在等以 所在長官是 推問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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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條 佐職統屬毆長官
1.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大明律附例』 ‘所’→‘所統’.닫기
屬官毆傷長官者 各減吏卒毆傷長官二等, 佐貳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중] ‘貳’→‘二’.닫기
官毆長官者 又各減二等. 減罪輕者 加凡鬪一等, 篤疾者絞 死者斬.

〔直解〕
凡本司郞廳及所轄官亦 長官乙 犯打有傷爲在乙良 吏卒毆傷長官例良中 減二等齊 之次官亦 長官乙 犯打爲在乙良 各減二等齊 篤疾成病爲在乙良 絞死爲旀 致死令是在乙良 斬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大明律附例』 ‘所’→‘所統’.
註 002
『大明律直解』[중] ‘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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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條 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
1. 凡監臨上司佐貳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중] ‘貳’→‘二’.닫기
首領官 與所統屬下司官品級高者 及與部民有高官 而相毆者 並同凡鬪論. 若非相統屬官品級同 自相毆者 亦同凡鬪論.

〔直解〕
凡監臨上司之次官及郞廳官亦 所屬下司品級 稍高爲在乙 茂火 互相毆打爲旀 所掌內民是 官高爲在乙 茂火 互相毆打爲在乙良 並只 凡鬪例以 同論齊 統屬官不喩是在 品級一等爲在乙 茂火 自相毆打爲在乙良 凡鬪乙 准論.
註 001
『大明律直解』[중] ‘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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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條 九品以上官毆官長001
註 001 『大明律講解』는 ‘長官’이나 『大明律附例』와 『大明律直解』에 따라 ‘官長’으로 하였다.닫기
1. 凡流內九品以上官 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 杖六十徒一年. 折傷以上 及毆傷五品以上 若五品以上 毆傷三品以上官者 各加凡鬪傷二等.

〔直解〕
凡班爵內九品以上官亦 他官三品以上乙 犯打爲在乙良 杖六十徒一年齊 折傷以上果 五品已上官乙 犯打有傷爲旀 五品以上員亦 三品以上員乙 打傷爲在乙良 凡鬪傷例良中 加二等
註 001
『大明律講解』는 ‘長官’이나 『大明律附例』와 『大明律直解』에 따라 ‘官長’으로 하였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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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條 拒毆追攝人
1. 凡官司差人 追徵錢糧 句攝公事 而抗拒不服 及毆所差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 및 『大明律直解』에는 ‘人’이 더 있다.닫기
者 杖八十. 若傷重 至內損吐血以上 及本犯重者 各加二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至篤疾者絞 死者斬.

〔直解〕
凡官司亦 差人爲 錢糧乙 生徵令是弥 公事乙 負定令是去乙 拒逆不順爲旀 差使乙 犯打爲在乙良 杖八十爲乎矣 重亦 傷害爲 內損吐血以上果 本所犯罪狀重爲在乙良 各加二等 杖一百遠流齊 篤疾成病爲在乙良 絞死遣 致死爲在乙良 斬.
註 001
『大明律附例』 및 『大明律直解』에는 ‘人’이 더 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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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條 毆受業師
1. 凡毆受業師者 加凡人二等 死者斬.

〔直解〕
凡受訓師長乙 犯打爲在乙良 凡人犯打例良中 加二等齊 殺死者乙良 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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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條 威力制縛人
1. 凡爭論事理 聽經官陳告. 若以威力制縛人 及於私家拷打監禁者 並杖八十, 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 各加凡鬪傷二等, 因而致死者 絞. 若以威力主使人毆打而致死傷者 並以主使之人爲首 下手之人爲從論 減一等.

〔直解〕
凡爭訟事乙 須只 官司良中 現告受決爲乎矣 勢力制置結縛爲旀 私處良中 打傷推問 囚禁爲在乙良 並只 杖八十爲齊 重亦 內損吐血爲去等 凡鬪傷例良中 加二等齊 因此致死爲在乙良 絞死齊 勢力以 使人打傷致死爲在乙良 並只 主使人乙 爲首論遣 下手人乙良 爲從以 論爲 減一等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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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條 良賤相毆
1. 凡奴婢毆良人者 加凡人一等, 至篤疾者 絞, 死者 斬. 其良人毆傷001
註 001 원문은 ‘傷殺’이나 大明律附例에 따라 수정하였다. 『大明律直解』에서는 ‘傷’으로 직해하였다.닫기
他人奴婢者 減凡人一等, 若死及故殺者 絞. 若奴婢自相毆傷殺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 傷殺→殺傷닫기
者 各依凡鬪傷殺法. 相侵財物者 不用此律.
2. 若毆緦麻・小功親奴婢, 非折傷 勿論, 至折傷以上 各減殺傷凡人奴婢罪二等, 大功 減三等, 至死者 杖一百徒三年, 故殺者 絞, 過失殺者 各勿論.
3. 若毆緦麻・小功親雇工人, 非折傷 勿論, 至折傷以上 各減凡人罪一等, 大功 減二等, 至死及故殺者 並絞, 過失殺者 各勿論.

〔直解〕
凡奴婢亦 良人乙 犯打爲在乙良 凡人例良中 加一等爲乎矣 篤疾成病爲在乙良 絞死遣 致死者乙良 斬齊 良人亦 他矣 奴婢乙 毆打有傷爲在乙良 凡人例良中 減一等齊 因傷致死爲旀 故殺爲在乙良 絞死齊 奴婢等亦 自相打傷致死爲在乙良 凡鬪傷殺法乙 依准論齊 財物乙 互相侵奪爲在乙良 不用此律齊 緦麻小功以上親屬矣 奴婢乙 毆打爲乎矣 折傷不喩是去等 勿論罪遣 折傷以上是去等 殺傷他人奴婢罪良中 減二等齊 大功以上親矣 奴婢是去等 減三等齊 毆打至死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故只 殺害爲在乙良 絞死遣 失錯致死爲在乙良 各勿論齊 緦麻小功親矣 使用傭役人乙 毆打爲乎矣 折傷不喩去等 勿論罪遣 折傷以上乙良 凡人罪一等良中 各減齊 大功是去等 減二等爲乎矣 至死爲旀 及故殺爲在乙良 並只 絞死齊 失錯致死爲在乙良 勿論罪.
註 001
원문은 ‘傷殺’이나 大明律附例에 따라 수정하였다. 『大明律直解』에서는 ‘傷’으로 직해하였다.
註 002
『大明律直解』: 傷殺→殺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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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條 奴婢毆家長
1. 凡奴婢毆家長者 皆斬, 殺者 皆凌遲處死, 過失殺者 絞, 傷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絞, 傷者 皆斬, 過失殺者 減毆罪二等, 傷者 又減一等, 故殺者 皆凌遲處死. 毆家長之緦麻親 杖六十徒一年, 小功 杖七十徒一年半, 大功 杖八十徒二年, 折傷以上 緦麻 加毆良人罪一等, 小功 加二等, 大功 加三等. 加者 加入於死. 死者 皆斬.
2. 若雇工人 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者 杖一百徒三年, 傷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折傷者 絞, 死者 斬. 故殺者 凌遲處死, 過失殺傷者 各減本殺傷罪二等, 毆家長之緦麻親 杖八十, 小功 杖九十, 大功 杖一百, 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 緦麻小功 加凡人罪一等 大功加二等 死者 各斬.
3. 若奴婢有罪 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 不告官司而毆殺者 杖一百. 無罪而殺者 杖六十徒一年, 當房人口 悉放從良.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當房人口 悉放從良’가 없다.닫기
4. 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 毆雇工人 非折傷 勿論, 至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에는 ‘至’가 없다.닫기
折傷以上 減凡人三等, 因而致死者 杖一百徒三年, 故殺者 絞.
5. 若違犯敎令而依法決罰, 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 各勿論.

〔直解〕
凡奴婢亦 家長乙 犯打爲在乙良 並只 斬齊 致殺爲在乙良 並只 車裂處死齊 失錯殺害爲在乙良 絞死齊 有傷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家長矣 期親果 外祖父母乙 犯打爲在乙良 絞死齊 有傷爲在乙良 並只 斬齊 失錯致死爲在乙良 毆罪例良中 減二等齊 有傷者乙良 又減一等齊 故殺爲在乙良 並只 車裂處死齊 家長矣 緦麻親屬乙 犯打爲在乙良 杖六十徒一年齊 小功親是去等 杖七十徒一年半 大功親是去等 杖八十徒二年齊 折傷以上乙良 緦麻親是去等 犯打良人罪良中 加一等 小功親是去等 加二等 大功親是去等 加三等爲乎矣 加等罪亦 入於死爲去等 並只 斬. ○傭役人亦 家長及家長矣 期親及外祖父母乙 犯打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致傷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折傷爲在乙良 絞死齊 致死爲在乙良 斬齊 故殺爲在乙良 車裂處死齊 失錯殺傷爲在乙良 本殺傷罪良中 減二等遣 家長矣 緦麻親乙 犯打爲在乙良 杖八十 小功親是去等 杖九十 大功親是去等 杖一百齊 內損吐血爲只爲 重傷爲在乙良 緦麻小功親是去等 加凡人罪一等 大功親是去等 加二等齊 致死爲在乙良 各斬. ○奴婢有罪爲去等 家長果 家長矣 期親果 及外祖父母亦 不告官司打殺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無罪爲在 奴婢乙 打殺爲在乙良 杖六十徒一年. ○家長及家長矣 期親果 外祖父母亦 傭役人乙 毆打爲乎矣 折傷不喩去等 勿論罪齊 折傷以上乙良 凡人例良中 減三等遣 因此致死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故殺乙良 絞死齊 敎令不從爲臥乎等用良 依法決罪爲去乙 因此致死爲旀 失錯致死乙良 勿論罪.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當房人口 悉放從良’가 없다.
註 002
大明律直解에는 ‘至’가 없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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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條 妻妾毆夫
1. 凡妻毆夫者 杖一百 夫願離者 聽 至折傷以上 各加凡鬪傷三等 至篤疾者 絞 死者 斬 故殺者 凌遲處死.
2. 若妾毆夫及正妻者 又各加一等 加者加入於死.
3. 其夫毆妻非折傷 勿論 至折傷以上 減凡人二等 先行審問夫婦 如願離異者 斷罪離異 不願離異者 驗罪收贖 至死者 絞. 毆傷妾 至折傷以上 減毆傷妻二等 至死者 杖一百徒三年 妻毆傷妾 與夫毆妻罪同 過失殺者 各勿論.
4. 若毆妻之父母者 杖一百 折傷以上 各加凡鬪傷罪一等 至篤疾者 絞 死者 斬.
① 須夫自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 自 → 親.닫기
告乃坐.
② 須妻自002
註 002 『大明律附例』: 自 → 親.닫기
告乃坐.
③ 亦須妾自告乃坐.

〔直解〕
凡妻亦 夫乙 犯打爲在乙良 杖一百爲乎矣 本夫亦 自願棄別爲在乙良 許聽
須只 本夫亦 自告爲良沙 坐罪
折傷爲在乙良 凡鬪傷例良中 加三等遣 篤疾成病爲在乙良 絞死齊 致死乙良 斬齊 故殺爲在乙良 車裂處死齊 妾亦 夫及正妻乙 犯打爲在乙良 又各加一等 加入於死齊 其夫亦 妻乙 毆打爲乎矣 折傷不冬爲去等 勿論罪齊 折傷以上乙良 凡人例良中 減二等
須只 妻亦 自告爲良沙 坐罪
夫婦亦中 先可 子細憑問爲乎矣 自願棄別者乙良 斷罪遣 離異齊 不願棄別者乙良 罪狀究問贖罪齊 至死爲在乙良 絞死齊 妾乙 毆打有傷爲 折傷以上乙良 毆傷妻例良中 減二等齊 至死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妻亦 妾乙 毆打有傷爲在乙良 夫毆妻罪同齊.
須只 妾亦 自告爲良沙 坐罪
失錯致死爲在乙良 勿論罪齊 妻之父母乙 犯打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折傷以上乙良 凡鬪傷例良中 加一等齊 篤疾成病爲在乙良 絞死齊 致死乙良 斬.
註 001
『大明律附例』: 自 → 親.
註 002
『大明律附例』: 自 → 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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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9條 同姓親屬相毆
1. 凡同姓親屬相毆 雖五服已盡而尊卑名分猶存者 尊長減凡鬪一等 卑幼加一等 至死者 並以凡人論.

〔直解〕
凡同姓親屬亦 互相毆打爲乎矣 必于 五等服制已盡爲良置 尊卑名分不絶爲去有等以 族長乙良 凡鬪傷例良中 減一等遣 族下卑幼乙良 加一等齊 至死乙良 並只 凡人例以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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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0條 毆大功以下尊長
1. 凡卑幼毆本宗及外姻緦麻兄姊 杖一百 小功 杖六十徒一年 大功 杖七十徒一年半 尊屬 又各加一等 折傷以上 各遞加凡鬪傷一等 篤疾者 絞 死者 斬.
2. 若尊長毆卑幼 非折傷勿論 至折傷以上 緦麻減凡人一等 小功減二等 大功減三等 至死者 絞 其毆殺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故殺者 絞.
① 尊屬 與父母同輩者 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姨之類.

〔直解〕
凡族下亦 同姓及異姓緦麻兄果 姊果乙 犯打爲在乙良 杖一百 小功是去等 杖六十徒一年 大功是去等 杖七十徒一年半 尊屬是去等 各加一等
尊屬段 父母以 同等爲在 同姓伯叔父及妻果 父之姊妹 及母矣 娚果 母矣 姊之類
折傷以上乙良 凡鬪傷例良中 各遞加一等齊 篤疾成病爲去等 絞死齊 致死者乙良 斬 ○族長亦 族下乙 毆打爲遣 折傷不喩去等 勿論齊 折傷以上乙良 緦麻去等 凡人例良中 減一等齊 小功去等 減二等 大功是去等 減三等齊 致死爲在乙良 絞死齊 同姓四寸弟妹果 同姓五寸姪及姪孫等乙 毆打殺死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故殺者 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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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條 毆期親尊長
1. 凡弟妹毆兄姊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傷者 杖一百徒三年 折傷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刃傷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 絞 死者 皆斬. 若姪毆伯叔父母姑 及外孫毆外祖父母 各加一等. 其過失殺傷者 各減本殺傷罪二等 故殺者 皆凌遲處死.
2. 其兄姊毆殺弟妹 及伯叔姑毆殺姪幷姪孫 若外祖父母毆殺外孫者 杖一百徒三年 故殺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 過失殺者 各勿論.
① 若與外人謀故殺親屬者 外人 造意下手從而加功從而不加功 自依凡人故殺律科罪 餘條准此.

〔直解〕
凡弟妹亦 兄姊乙 犯打爲在乙良 杖九十徒二年半齊 有傷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折傷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刀刃以 有傷爲旀 肢乙 折傷爲旀 一目乙 盲閉爲在乙良 絞死齊 致死爲在乙良 斬齊 姪亦 三寸伯叔父母果 父之姊妹乙 犯打爲旀 外孫亦 外祖父母乙 犯打爲在乙良 各加一等齊 失錯殺傷爲在乙良 本殺傷例良中 減二等齊 故殺爲在乙良 並只 車裂處死齊
謂外人乙 茂火 親屬乙 謀殺爲乎矣 外人亦 起揭 下手次良中 同意加功爲旀 同意遣 加功不冬爲在乙良 凡人故殺例以 科罪.
兄姊亦 弟妹乙 毆殺爲旀 三寸伯叔父果 父之姊妹亦 姪果 姪孫果乙 毆殺爲旀 外祖父母亦 外孫乙 毆殺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故殺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失錯致死爲在乙良 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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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條 毆祖父母父母
1.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 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皆斬 殺者 皆凌遲處死 過失殺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傷者 杖一百徒三年.
2. 其子孫違犯敎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毆殺者 杖一百 故殺者 杖六十徒一年 嫡繼慈養母殺者 各加一等 致令絶嗣者 絞. 若非理毆子孫之婦及乞養異姓子孫 致令廢疾者 杖八十 篤疾者 加一等 並令歸宗 子孫之婦追還嫁粧 仍給養贍銀一十兩 乞養子孫撥付合得財産養贍 至死者 各杖一百徒三年 故殺者 各杖一百流二千里 妾各減二等.
3. 其子孫毆罵祖父母父母 及妻妾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 而毆殺之 若違犯敎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 及過失殺者 各勿論.

〔直解〕
凡子孫亦 祖父母果 父母果乙 犯打爲旀 妻妾亦 夫矣 祖父母果 父母乙 犯打爲在乙良 皆斬齊 致殺爲在乙良 並只 車裂處死齊 失錯致死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有傷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子孫亦 敎令乙 違犯爲去等 祖父母父母非理以 打傷致死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故殺者乙良 杖六十徒一年齊 嫡母義母慈母養母亦 致殺爲在乙良 各加一等爲乎矣 因此絶嗣令是在乙良 絞死齊 非理以 子孫之婦果 收養異姓子孫等乙 毆打爲 廢疾成病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篤疾成病爲在乙良 加一等遣 同姓及異姓子孫等乙 並只 還歸本宗爲乎矣 子孫之婦乙良 其矣 嫁時持來衣裝乙 生徵還給爲旀 資養銀一十兩乙 徵給齊 收養子孫乙良 合得財産乙 許給資養爲乎矣 至死爲在乙良 各杖一百徒三年 故殺者乙良 各杖一百遠流齊 妾是去等 各減二等 ○子孫亦 祖父母父母乙 犯打罵詈爲旀 妻妾亦 夫矣 祖父母父母乙 犯打罵詈爲去乙 祖父母父母亦 毆打致殺爲旀 及敎令乙 違犯爲在乙 依法與罪次良中 因此致死爲旀 失錯致死爲在乙良 各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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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3條 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1. 凡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 與夫毆同罪 至死者 各斬.
2. 若妻毆傷卑屬 與夫毆同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에는 ‘同罪’.닫기
至死者 絞.
3. 若毆殺夫之兄弟子 杖一百流三千里 故殺者 絞 妾犯者 各從凡鬪法.
4. 若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에는 ‘若’ 없음.닫기
尊長毆傷卑幼之婦 減凡人一等 妾又減一等 至死者 絞.
5. 若弟妹毆兄之妻 加凡人一等.
6. 若兄姊毆弟之妻 及妻毆夫之弟妹及弟之妻 各減凡人一等 若毆妾者 各又減一等.
7. 其毆姊妹夫․妻之兄弟 及妻毆夫之姊妹夫者 以凡鬪論 若妾犯者 各加一等.
8. 若妾毆夫之妾子 減凡人二等 毆妻之子 以凡人論 若妻之子 毆傷父妾 加凡人一等 妾子毆傷父妾 又加二等.
9. 至死者 各依凡人論.

〔直解〕
凡妻妾亦 夫矣 期親以下緦麻以上族長乙 犯打爲良在等 夫矣 犯打罪以 同齊 至死者乙良 各斬齊 妻亦 夫矣 族下乙 毆打有傷爲在乙良 夫矣 毆打有傷罪同齊 至死者乙良 絞死齊 又夫矣 兄弟之子乙 毆打致死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故殺爲在乙良 絞死齊 妾亦 右如 犯殺爲在乙良 凡鬪例以 科罪齊 ○族長亦 族下矣 妻乙 打傷爲在乙良 凡人例良中 減一等齊 妾是去等 又減一等齊 至死爲在乙良 絞死齊 弟妹等亦 兄之妻乙 犯打爲在乙良 凡人例良中 加一等 兄姊等亦 弟之妻乙 毆打爲旀 妻亦 夫矣 弟果 妹果 弟矣 妻等乙 毆打爲在乙良 各減凡人例一等齊 妾乙 毆打爲在乙良 又各減一等齊 姊妹矣 夫果 妻矣 娚乙 毆打爲旀 妻亦 夫矣 姊妹矣 夫乙 毆打爲在乙良 凡鬪例以 論齊 妾亦 右如爲在乙良 各加一等齊 ○妾亦 夫矣 妾子乙 毆打爲在乙良 凡人例良中 減二等齊 妻矣 子乙 毆打爲在乙良 凡人例以 論齊 妻矣 子亦 父矣 妾乙 打傷爲在乙良 凡人例良中 加一等齊 妾子亦 父矣 妾乙 打傷爲在乙良 又加二等齊 至死爲在乙良 各依凡人例以 論.
註 001
『大明律直解』에는 ‘同罪’.
註 002
『大明律直解』에는 ‘若’ 없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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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條 毆妻前夫之子
1. 凡毆妻前夫之子者 減凡人一等 同居者 又減一等 至死者 絞.
2. 若毆繼父者 杖六十徒一年 折傷以上 加凡鬪傷一等 同居者 又加一等 至死者 斬.
3. 其故殺及自來不曾同居者 各以凡人論.
① 謂先曾同居 今不同居者.
② 亦謂先曾同居 今不同居者.

〔直解〕
凡夫亦 妻矣 前夫子乙 毆打爲在乙良 凡人例良中 減一等遣 同居爲在乙良 又減一等齊 至死爲在乙良 絞死齊 子亦 義父乙 犯打爲在乙良 杖六十徒一年齊 打傷以上乙良 凡鬪傷例良中 加一等齊 同居者是去等 又加一等齊 至死爲在乙良 斬齊 ○故殺爲旀 本來同居不喩在乙良 凡人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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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5條 妻妾毆故夫父母
1. 凡妻妾夫亡改嫁 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並與毆舅姑罪同 其舊舅姑毆已故子孫改嫁妻妾者 亦與毆子孫婦同.
2. 若奴婢毆舊家長 及家長毆舊奴婢者 各以凡人論.

〔直解〕
凡妻妾亦 夫亡爲去乙 適他爲 亡夫矣 祖父母父母乙 犯打爲在隱 夫之父母毆打罪以 同齊 舊夫之父母亦 已故子孫矣 適他妻妾乙 毆打爲在乙良 子孫婦乙 毆打罪以 同齊 奴婢亦 舊家長乙 毆打爲旀 家長亦 舊奴婢乙 毆打爲在乙良 凡人例以 同爲去有而亦 本國法良中 必于 舊奴婢去乃 本主乙 毆打爲乎第亦中 罪重爲去有良厼 奴婢毆舊家長爲在乙良 奴婢罪家長絞罪良中 減一等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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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6條 父祖被毆
1. 凡祖父母父母 爲人所毆 子孫卽時救護而還毆 非折傷 勿論 至折傷以上 減凡鬪三等 至死者 依常律.
2. 若祖父母父母 爲人所殺 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 杖六十 其卽時殺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大明律直解』는 ‘殺死’.닫기
者 勿論.

〔直解〕
凡祖父母父母乙 他人亦 毆打爲去乙 子孫等亦 卽時救護還打爲乎矣 折傷不喩去等 勿論罪遣 折傷以上乙良 凡鬪例良中 減三等齊 至死爲在乙良 依常律齊 ○祖父母父母乙 他人亦 殺害爲有去乙 子孫亦 右惡人乙 趣便以 殺害爲去等 杖六十遣 卽時殺死者乙良 勿論.

大明律卷第二十
註 001
『大明律附例』·『大明律直解』는 ‘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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