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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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條 盜賊窩主
1. 凡强盜窩主 造意 身雖不行 但分贓者斬 若不行又不分贓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共謀者 行而不分贓 及分贓而不行 皆斬 若不行又不分贓者 杖一百.
2. 竊盜窩主 造意 身雖不行 但分贓者 爲首論 若不行又不分贓者 爲從論 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爲首. 其爲從者 行而不分贓 及分贓而不行 仍爲從論 若不行又不分贓 笞四十.
3. 若本不同謀 相遇共盜 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爲首 餘爲從論.
4. 其知人略賣和誘人及强竊盜後而分贓者 計所分贓 准竊盜爲從論 免刺.
5. 若知强竊盜贓而故買者 計所買物 坐贓論 知而寄贓者 減一等. 各罪止杖一百. 其不知情誤買及受寄者 俱不坐.

〔直解〕
凡强盜矣 主人亦 生謀起揭爲在乙良 其矣 身亦 同行作賊不冬爲良置 贓物分用爲在乙良 斬齊 同行作謀不冬爲旀 贓物分用不冬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同謀爲 同行作賊爲遣 贓物乙 分用不冬爲旀 贓物乙良 分用爲遣 同行作賊 不冬爲在乙良 並只 斬齊 同行作賊不冬爲旀 贓物分用不冬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竊盜主人亦 起揭爲遣 同行作賊不冬爲良置 贓物乙 分用爲在乙良 謀首以 論齊 作賊不冬爲旀 贓物分用不冬爲在乙良 爲從以 論齊 臨時爲良沙 起揭作賊爲在 人乙良 爲首以 論遣 同行作賊爲遣 贓物分用不冬爲旀 贓物乙良 分用爲遣 作賊不冬爲在乙良 爲從例以 論齊 作賊不冬爲旀 又贓物分用不冬爲在乙良 笞四十齊
初亦 同謀不冬爲有如可 相逢爲 同行作賊爲在乙良 臨時爲良沙 起揭作賊爲在乙 爲首以 論遣 其餘同行者乙良 爲從以 論齊
他矣 略賣和誘人事 强竊盜事乙 已行後良中沙 知遣 贓物分用爲在乙良 分用贓物乙 計爲 竊盜從例以 准論爲遣 刺字安徐齊.
强竊盜賊矣 偸取物色乙 知遣 故只 交易爲在乙良 交易物數乙 計爲 坐贓以 論齊 知而蓬受藏置者乙良 減一等遣 杖一百爲限齊 知情不冬爲 誤買爲旀 逢受爲在乙良 並只 不坐罪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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