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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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條 謀叛
1.凡謀叛, 但共謀者 不分首從 皆斬. 妻妾・子女 給付功臣之家爲奴 財産並入官. 父母・祖孫・兄弟, 不限籍之同異 皆流二千里安置. 知情故縱隱藏者 絞. 有能告捕者 將犯人財産 全給充賞. 知而不首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謀而未行 爲首者 絞, 爲從者 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知而不首者 杖一百徒三年.
2.若逃避山澤 不服追喚者 以謀叛未行論, 其拒敵官兵者 以謀叛已行論.
①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

〔直解〕
凡本國乙 背叛爲遣 彼國乙 潛從爲在乙良 同謀人等乙 不論首從爲 並只 斬齊 妻妾子女乙良 功臣之家良中 分給 爲奴齊 家産乙良 並只 沒官齊 父母祖孫兄弟乙良 同籍不同籍勿論 並只 流二千里齊 知情故放爲旀 隱藏爲在乙良 絞死齊 有能亦 自告捕捉爲在乙良 犯罪人矣 家産乙 並只 給賞齊 知而不告爲在乙良 杖一百流三千里齊 謀而未行爲在乙良 爲首者乙 絞死遣 爲從者乙 並只 杖一百流三千里齊 知而不告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山谷間良中 隱避爲旀 降服順從不冬爲在乙良 謀叛未行例以 論遣 本國兵乙 拒逆爲在乙良 謀叛已行例以 論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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