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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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卷第十八 刑律 賊盜
第277條 謀反大逆
1.凡謀反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及’ 없음.닫기
大逆, 但共謀者 不分首從 皆陵遲處死. 父子年十六以上 皆絞, 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姊妹若子之妻妾, 給付功臣之家爲奴 財産並入官. 男夫年八十及篤疾 婦人年六十及廢疾, 並免緣坐之罪. 伯叔父・兄弟之子 不限籍之同異, 皆流三千里安置. 緣坐之人非同居者 財産不在入官之限.002
註 002 『大明律附例』: ‘父子年十六以上 皆絞~財産不在入官之限’→‘祖父父 兄弟子孫 及 同居人 不分異姓 及 伯叔父・兄弟之子 不限籍之同異 年十六以上 不論篤疾廢疾 皆斬, 其 十五以下及 母女・妻妾・若子之妻妾 給付功臣之家爲奴 財産並入官’닫기
若女許嫁已定 歸其夫. 子孫過房與人及聘妻未成者, 俱不追003
註 003 『大明律直解』: ‘追’ 없음.닫기
坐. 知情故縱隱藏者 斬. 有能捕獲者, 民授以民官 軍授以軍職, 仍將犯人財産 全給充賞. 知而首告 官爲捕獲者 止給財産, 不首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①謂謀危社稷.
②謂謀毁宗廟山陵及宮闕.
③下條准此.

〔直解〕
凡謀危社稷爲旀 謀毁宗廟山陵及宮闕爲在乙良 同謀人等乙 不論首從 並只 車裂處死齊 父子年十六以上乙良 並只 絞死遣 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姊妹及子矣 妻妾乙良 並只 功臣之家良中 給付爲奴齊 家産乙良 並只 沒官齊 男夫年八十及篤疾人果 婦人年六十及廢疾人等乙良 並免緣坐之罪爲齊 伯叔父果 兄弟之子乙良 同籍不同籍勿論 並只 流三千里安置齊 緣坐人亦 同居不喩去等 財産乙 沒官不冬爲齊 女子亦 已許嫁爲去等 夫家良中 許送爲旀 子孫亦 他人家良中 收養以 長養爲旀 結約爲遣 未娶妻乙良 並只 不論罪爲齊 知情故放爲旀 隱藏爲在乙良 並只 斬齊 有能捕捉爲在乙良 民是去等 民官 軍是去等 軍職 爲等如 錄用爲旀 犯人家産乙 並只 給賞爲齊 知情現告捕捉爲在乙良 家産叱分 賞給遣 不告爲在乙良 杖一百流三千里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及’ 없음.
註 002
『大明律附例』: ‘父子年十六以上 皆絞~財産不在入官之限’→‘祖父父 兄弟子孫 及 同居人 不分異姓 及 伯叔父・兄弟之子 不限籍之同異 年十六以上 不論篤疾廢疾 皆斬, 其 十五以下及 母女・妻妾・若子之妻妾 給付功臣之家爲奴 財産並入官’
註 003
『大明律直解』: ‘追’ 없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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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條 謀叛
1.凡謀叛, 但共謀者 不分首從 皆斬. 妻妾・子女 給付功臣之家爲奴 財産並入官. 父母・祖孫・兄弟, 不限籍之同異 皆流二千里安置. 知情故縱隱藏者 絞. 有能告捕者 將犯人財産 全給充賞. 知而不首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謀而未行 爲首者 絞, 爲從者 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知而不首者 杖一百徒三年.
2.若逃避山澤 不服追喚者 以謀叛未行論, 其拒敵官兵者 以謀叛已行論.
①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

〔直解〕
凡本國乙 背叛爲遣 彼國乙 潛從爲在乙良 同謀人等乙 不論首從爲 並只 斬齊 妻妾子女乙良 功臣之家良中 分給 爲奴齊 家産乙良 並只 沒官齊 父母祖孫兄弟乙良 同籍不同籍勿論 並只 流二千里齊 知情故放爲旀 隱藏爲在乙良 絞死齊 有能亦 自告捕捉爲在乙良 犯罪人矣 家産乙 並只 給賞齊 知而不告爲在乙良 杖一百流三千里齊 謀而未行爲在乙良 爲首者乙 絞死遣 爲從者乙 並只 杖一百流三千里齊 知而不告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山谷間良中 隱避爲旀 降服順從不冬爲在乙良 謀叛未行例以 論遣 本國兵乙 拒逆爲在乙良 謀叛已行例以 論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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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條 造妖書妖言
1. 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衆者 皆斬 若私有妖書, 隱藏不送官者 杖一百徒三年.
① ‘皆’者, 謂不分首從 一體科罪 餘條言皆者 並准此

〔直解〕
凡讖書妖書妖言乙 造作爲 傳流眩惑衆人爲在乙良 首從勿論 並只 斬齊 私家良中 妖書乙 隱藏爲 納官不冬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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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條 盜大祀神御物
1. 凡盜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帳等物 及盜饗薦玉帛・牲牢・饌具之屬者 皆斬 其未進神御 及營造未成 若已奉祭訖之物 及其餘官物 皆杖一百徒三年 若計贓重於本罪者 各加盜罪一等 並刺字.
① 謂在殿內及已至祭所而爲盜者
② 謂監守常人盜者 各加監守常人盜罪一等

〔直解〕
凡國家大祀神祗前進排祭器及帷帳等物偸取爲旀 殿內及祭所已進爲在 玉帛犧牲饌具等物乙 偸取爲在乙良 並只 斬齊 祭所未進爲旀 營造未成爲旀 已行祭奠之物果 及其餘官物等乙 偸取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贓數乙 計爲乎矣 本罪良中 重爲在乙良 他餘監守人矣 盜物爲乎 罪良中 加一等 並只 刺字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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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條 盜制書
1. 凡盜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者 皆斬
2. 盜各衙門官文書者 皆杖一百刺字 若有所窺避者 從重論 事干軍機錢糧者 皆絞

〔直解〕
凡王旨及鋪馬箚符乙 偸取爲在乙良 斬齊 各司文書乙 偸取爲在乙良 杖一百鈒面齊 回避爲要 偸取爲在乙良 從重論齊 事干軍精錢糧等事爲去等 並只 絞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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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條 盜印信
1. 凡盜各衙門印信 及夜巡銅牌者 皆斬, 盜關防印記者 皆杖一百刺字

〔直解〕
凡各司印信及夜巡牌面等乙 偸取爲在乙良 斬齊 關防爲臥乎 印信文記乙 偸取爲在乙良 杖一百刺字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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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條 盜內府財物
1. 凡盜內府財物者 皆斬
①盜御寶及乘輿服御物 皆是

〔直解〕
御印及王府內進上服御財物等乙 偸取者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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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條 盜城門鑰
1. 凡盜京城門鑰 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盜府․州․縣․鎭城關門鑰 皆杖一百徒三年 盜庫倉門等鑰 皆杖一百 並刺字

〔直解〕
凡京城門良中 鑰金乙 偸取爲在乙良 杖一百流三千里齊 各州府縣鎭城良中 門鑰乙 偸取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倉庫門鑰金乙 偸取爲在乙良 杖一百 並只 刺字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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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條 盜軍器
1. 凡盜軍器者 計贓以凡盜論 若盜應禁軍器者 與私有罪同 若行軍之所及宿衛軍人 相盜入己者 准凡盜論 還充官用者 各減二等

〔直解〕
凡軍器乙 偸取爲在乙良 贓數乙 計爲 凡盜例以 論齊 國禁軍器乙 偸取爲在乙良 私丁 藏置罪以 論齊 行軍處及侍衛軍人等亦 互相偸取用使內在乙良 凡盜例以 論罪遣 偸取爲 官用良中 充用爲在乙良 減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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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6條 盜園陵樹木
1. 凡盜園陵樹木者 皆杖一百徒三年 若盜他人墳塋內樹木者 杖八十 若計贓重於本罪者 各加盜罪一等.

〔直解〕
凡園陵內樹木乙 斫取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他矣 墳墓內樹木乙 斫取爲在乙良 杖八十遣 贓數乙 計爲 本罪良中 重爲在乙良 盜賊罪良中 加一等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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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7條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
1.凡監001
註 001 『大明律講解』: ‘監’은 ‘盜’이나 오류이다.닫기
臨主守 自盜倉庫錢糧等物 不分首從 倂贓論罪, 並於右小臂膊上 刺盜官糧錢物三字.002
註 002 “並於~三字”는 직해하지 않았는데, 제288조의 동일한 문장은 직해한 것과는 대조된다.닫기
一貫以下: 杖八十,
一貫之上至二貫五百文: 杖九十,
五貫: 杖一百,
七貫五百文: 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貫: 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貫五百文: 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貫: 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貫五百文: 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貫: 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貫五百文: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貫: 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貫: 斬.
①‘倂贓’謂 如十人 節次共盜官錢四十貫, 雖各分得四貫入己, 通算作一處, 其十人各得四十貫, 罪皆斬. 若十人共盜五貫, 皆杖一百之類.
②每字 各方一寸五分, 每畫 各闊一分五釐, 上不過肘 下不過腕, 餘條准此.

〔直解〕
凡監臨員亦 倉庫錢物乙 偸取爲在乙良 不論首從爲 贓數乙 合計論罪.
十人亦 度度偸取官物乙 合計四十貫是去乙 各各四貫式以 分用爲有去等 四貫乙 合計爲 十人亦 各四十貫偸取爲乎樣以 通作一罪爲 十人乙 皆斬齊 十人亦 同意爲 五貫乙 偸取爲去等 皆杖一百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講解』: ‘監’은 ‘盜’이나 오류이다.
註 002
“並於~三字”는 직해하지 않았는데, 제288조의 동일한 문장은 직해한 것과는 대조된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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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8條 常人盜倉庫錢糧
1.凡常人 盜倉庫錢糧等物, 不得財 杖六十 免刺. 但得財者 不分首從 倂贓論罪. 並於右小臂膊上, 刺盜官糧錢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糧錢’→‘錢糧’.닫기
物三字.
一貫以下: 杖七十,
一貫之上 至五貫: 杖八十,
一十貫: 杖九十,
一十五貫: 杖一百,
二十貫: 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貫: 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貫: 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貫: 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貫: 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貫: 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貫: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貫: 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貫: 絞.
①‘倂贓’謂 如十人 節次共盜官錢八十貫, 雖各分贓八貫入己 通算作一處, 其十人各得八十貫, 罪皆絞. 若十人共盜一十貫, 皆杖九十之類.

〔直解〕
凡常人亦 倉庫錢糧乙 偸取爲乎矣 財物不得爲在乙良 杖六十刺字安徐齊 財物乙 得爲在乙良 不論首從爲 贓乙 合計論罪.
十人亦 度度偸取官物乙 合計八十貫是去乙 各各八貫式以 分用爲有去等 八貫乙 合計爲 十人亦 各八十貫乙 偸取罪以 並只 絞死齊 十人亦 同意爲 一十貫乙 偸取爲去等 並只 杖九十爲乎事.
並只 右臂良中 盜官物三字乙 鈒字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糧錢’→‘錢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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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條 强盜
1.凡强盜已行 而不得財者, 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但得財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財’→‘財者’.닫기
不分首從 皆斬.
2.若以藥迷人圖財者 罪同.
3.若竊盜臨時 有拒捕及殺傷人者 皆斬, 因盜而姦者 罪亦如之. 共盜之人 不曾助力 不知拒捕殺傷人及姦情者 止依竊盜論.
4.其竊盜, 事主知覺 棄財逃走 事主追逐 因而拒捕者, 自依罪人拒捕律 科罪.

〔直解〕
凡强盜已行而不得財物者 並只 杖一百流三千里遣 財物乙 得爲在乙良 不論首從 並只 斬齊. 人乙 飮藥恍惚令是遣 財物謀取爲在乙良 罪同齊. ○竊盜亦 偸取時良中 物主亦 執捉爲去乙 拒逆爲旀 人命乙 殺傷爲在乙良 並只 斬齊. 因此行姦爲在乙良 罪同齊. 同黨人亦 助力不冬爲旀 拒捕殺傷人及行姦事乙 並只 知不得爲在乙良 唯只 竊盜例以 論罪齊. 竊盜亦 物主先知爲乎等用良 財物乙 棄置逃走爲去乙 物主亦 追逐次 因此拒逆爲在乙良 罪人亦 拒捕例以 論罪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財’→‘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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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條 劫囚
1.凡劫囚者 皆斬.
2.若私竊放囚人逃走者 與囚同罪, 至死者 減一等. 竊而未得囚者 減二等, 因而傷人者 絞, 殺人者 斬, 爲從 各減一等.
3.若官司差人, 追徵錢糧句攝公事及捕獲罪人, 聚衆中途打奪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因而傷人者 絞, 殺人及聚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殺人及聚’→‘殺人者及聚衆’.닫기
至十人 爲首者 斬, 下手致命者 絞. 爲從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 ‘從’→‘從者’.닫기
各減一等. 其率領家人隨從打奪者 止坐尊長, 若家人亦曾傷人者 仍以凡人首從論.
①但劫卽坐 不須得囚.
②雖有服親屬 與常人同.

〔直解〕
凡囚人乙 劫奪爲在乙良 斬齊 囚人乙 不得爲良置 劫則坐罪 私音丁 囚人乙 隱密放出逃亡爲在乙良 囚人矣 罪以 同齊 囚人亦 當死人是去等 竊放人乙 減一等科罪爲乎矣 囚人亦 必于 有服制親屬是良置 常人例以 論齊 囚人乙 隱出爲如可 未得爲在乙良 減二等齊 因而傷人爲在乙良 絞死齊 殺人者乙良 斬齊 同黨人乙良 各減一等齊 官司亦 差人錢糧生徵令是旀 公事乙 擬只弥 罪人乙 執捉爲行去乙 中路良中 成黨爲 脅打奪取爲在乙良 杖一百流三千里齊 因而傷人爲在乙良 絞死齊 殺人爲旀 十人至成黨爲在乙良 爲首者 斬齊 下手害命者乙良 絞死齊 爲從乙良 各減一等齊 其同家人乙 率領脅打奪取爲在乙良 家長乙 坐罪齊 同家人亦 助力傷人爲在乙良 凡人首從例以 論罪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殺人及聚’→‘殺人者及聚衆’.
註 002
『大明律直解』: ‘從’→‘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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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條 白晝搶奪
1.凡白晝搶奪人財物者 杖一百徒三年. 計贓重者 加竊盜罪二等. 傷人者 斬 爲從各減一等. 並於右小臂膊上 刺搶奪二字. 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風着淺, 而乘時搶奪人財物 及拆毁船隻者 罪亦如之. 其本與人鬪毆 或句捕罪人 因而竊取財物者 計贓准竊盜論, 因而奪去者 加二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並免刺. 若有殺傷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殺傷’→‘殺傷者’.닫기
者 各從故鬪論.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 ‘若因失火~各從故鬪論’ 별항.닫기


〔直解〕
白晝良中 他矣 財物乙 奪取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贓數乙 計爲 重爲在乙良 加竊盜罪二等論齊 傷人者乙良 斬遣 爲從者乙 各減一等爲旀 並只 右臂上良中 搶奪二字乙 鈒齊 失火爲旀 行船次 遭風淺處良中 拘滯爲去等 乘隙爲 他人財物乙 奪取爲旀 他矣 船隻乙 破毁爲在乙良 罪同齊 初亦 他人 茂火 擊鬪爲旀 因差使爲 罪人執捉爲如可 因此 他矣 財物乙 偸取爲在乙良 贓數乙 計爲 竊盜例良中 論齊 因此現然奪去爲在乙良 加二等 杖一百爲限?? 遠流遣 並只 刺字安徐齊 殺傷爲在乙良 故鬪例以 論罪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殺傷’→‘殺傷者’.
註 002
『大明律直解』: ‘若因失火~各從故鬪論’ 별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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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條 竊盜
1.凡竊盜已行 而不得財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得財’→‘得財者’.닫기
笞五十 免刺. 但得財者 以一主爲重 倂贓論罪. 爲從者 各減一等. 初犯並於右小臂膊上 刺竊盜二字, 再犯刺左小臂膊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 ‘臂膊’→‘臂膊上’.닫기
, 三犯者絞. 以曾經刺字爲坐.
2.掏摸者 罪同. 若軍人爲盜 雖免刺字, 三犯一體處絞.003
註 003 『大明律直解』: ‘若軍人~處絞’ 별항.닫기
一貫以下: 杖六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 杖七十,
二十貫: 杖八十,
三十貫: 杖九十,
四十貫: 杖一百,
五十貫: 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貫: 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貫: 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貫: 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貫: 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貫: 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貫: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貫: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①‘以一主爲重’ 謂如盜得二家財物 從一家004
註 004 ‘從一家’: 『大明律講解』는 ‘從二家’이나, 『大明律直解』, 『大明律集解附例』 및 張燾 編, 『新舊刑事法規大全(상)』 소수 〈 大明律附例〉에 따라 수정하였다.닫기
贓多者科罪. ‘倂贓論’ 謂如十人共盜得一家財物 計贓四十貫, 雖各分得四貫 通算作一處 其十人各得四十貫之罪. 造意者爲首, 該杖一百 餘人爲從 各減一等 止杖九十之類. 餘條准此.

〔直解〕
凡竊盜亦 已行而財物不得爲在乙良 笞五十遣 刺字安徐齊 並只 財物乙 得爲在乙良 一主爲重 倂贓以 論罪遣 爲從者乙良 各減一等.
以一主爲重 謂二家良中 財物乙 偸取爲良在等 一家物色數多爲在乙 從計爲良只 科罪齊 倂贓論 謂十人亦 同意爲 一家財物四十貫乙 偸取爲 四貫式以 分用爲良在等 四十貫乙 合計爲 各各 四十貫 偸取例以 論罪爲乎矣 造意之人 爲首 杖一百遣 餘人乙良 各減一等 止杖九十.
他矣 物乙 隱密搜探奪取爲在乙良 竊盜例以 論罪齊 軍人亦 爲盜爲去等 必于 刺字乙 免爲在乃 三犯是去等 一體絞死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得財’→‘得財者’.
註 002
『大明律直解』: ‘臂膊’→‘臂膊上’.
註 003
『大明律直解』: ‘若軍人~處絞’ 별항.
註 004
‘從一家’: 『大明律講解』는 ‘從二家’이나, 『大明律直解』, 『大明律集解附例』 및 張燾 編, 『新舊刑事法規大全(상)』 소수 〈 大明律附例〉에 따라 수정하였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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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3條 盜馬牛畜産
1.凡盜馬牛驢騾猪羊鷄犬鵝鴨者 並計贓以竊盜論. 若盜官畜産者 以常人盜官物論.
2.若盜馬牛而殺者 杖一百徒三年, 驢騾杖七十徒一年半. 若計贓重於本罪者 各加盜罪一等.

〔直解〕
凡馬牛驢騾猪羊雞犬鵝鴨等物乙 偸取爲在乙良 以竊盜論齊 官司馬牛等物是去等 常人亦 盜官物例以 論齊 牛馬乙 偸取持去宰殺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驢騾是去等 杖七十徒一年半遣 贓數乙 計爲 本罪良中 重爲在乙良 各加盜罪一等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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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4條 盜田野穀麥
1. 凡盜田野穀麥菜果 及無人看守器物者, 並計贓准竊盜論 免刺.
2. 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 他人已用工力 斫伐積聚 而擅取者 罪亦如之.

〔直解〕
凡田野良中 穀麥菜菓 及看直無在 器物等乙 偸取爲在乙良 並只 贓數乙 計??爲 竊盜例以 准論 刺字安徐齊
山野柴草木石等 如此之物乙 他人亦 工力以 斫取積置爲有去乙 趣便以 奪取爲在乙良 罪同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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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5條 親屬相盜
1. 凡各居親屬相盜財物者, 期親減凡人五等, 大功減四等, 小功減三等, 緦麻減二等, 無服之親減一等, 並免刺. 若行强盜者, 尊長犯卑幼, 亦各依上減罪, 卑幼犯尊長, 以凡人論. 若有殺傷者, 各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 從重論.
2. 若同居卑幼, 將引他人, 盜己家財物者, 卑幼依私擅用財物論, 加二等, 罪止杖一百, 他人減凡盜罪一等, 免刺. 若有殺傷者, 自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科罪, 他人縱不知情, 亦依强盜論. 若他人殺傷人者, 卑幼縱不知情, 亦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 從重論.
3. 其同居奴婢雇工人 盜家長財物及自相盜者, 減凡盜罪一等, 免刺.

〔直解〕
凡各居爲臥乎 親屬亦 財物乙 互相偸取爲在乙良 期親是去等 減凡盜五等 大功親是去等 減四等 小功親是去等 減三等 緦麻親是去等 減二等 無服親是去等 減一等遣 並只 刺字安徐齊 族長亦 族下處良中 强盜爲良在等 各依上減罪齊 族下亦 族長處良中 强盜爲良在等 凡人例以 論齊 萬一殺傷人爲去等 各各殺傷尊長卑幼本律乙 依爲 從重論 同居族下亦 他人乙 率領自家財物乙 偸取爲在乙良 私擅用財例以 加二等論 杖一百爲限齊 他人是去等 凡盜罪減一等 刺字安徐齊 殺傷人爲在乙良 殺傷尊長卑幼本律乙 依准科罪齊 他人亦 必于 知情不冬爲良置 强盜例以 論齊 他人亦 人乙 殺傷爲良在乙 族下亦 必于 知情不冬爲良置 殺傷尊長卑幼本律乙 依准爲 從重論齊 同居奴婢及傭役人亦 家長矣 財物乙 偸取爲弥 自中 互相偸取爲在乙良 減凡盜罪一等遣 刺字安徐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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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6條 恐嚇取財
1. 凡恐嚇取人財物者 計贓 准竊盜論 加一等 免刺
2. 若期親以下 自相恐嚇者 卑幼犯尊長 以凡人論 尊長犯卑幼 亦依親屬相盜律 遞減科罪

〔直解〕
凡他人矣 財物乙 脅勒奪取爲在乙良 贓數乙 計爲 竊盜例乙 准加一等論罪遣 刺字安徐齊 期親以下亦 互相恐劫爲在乙良 族下亦 尊長乙 凌犯爲去等 凡人例以 論遣 族長亦 族下乙 恐劫爲去等 親屬相盜律乙 依准 遞減科罪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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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條 詐欺官私取財
1. 凡用計詐欺官私 以取財物者 並計贓 准竊盜論 免刺. 若期親以下 自相詐欺者 亦依親屬相盜律 遞減科罪.
2. 若監臨主守 詐取所監守之物者 以監守自盜論 未得者減二等.
3. 若冒認及誑賺․局騙․拐帶 人財物者 亦計贓 准竊盜論 免刺.

〔直解〕
凡用謀冒弄官司 以取財物爲在乙良 並只 贓數乙 計爲 竊盜例以 論遣 刺字安徐齊 期親以下亦 互相冒弄取財爲在乙良 親屬相盜律乙 依准 減等科罪齊
監臨官亦 監守之物乙 冒弄收取爲在乙良 監守自盜例以 論遣 未得者乙良 減二等齊 他矣 物色乙 吾矣 物色是如 云弥 他人矣 錢物乙 用謀取要爲弥 他人矣 錢物乙 逢受斜用爲在乙良 贓數計爲 竊盜例以 准論遣 刺字安徐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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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條 略人略賣人
1. 凡設方略 而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 爲奴婢者 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爲妻妾子孫者 杖一百徒三年. 因而傷人者絞 殺人者斬. 被略之人不坐 給親完聚.
2. 若假以乞養過房爲名 買良家子女轉賣者 罪亦如之.
3. 若和同相誘及相賣良人 爲奴婢者 杖一百徒三年, 爲妻妾子孫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被誘之人 減一等. 未賣者 各減一等. 十歲以下 雖和亦同略誘法.
4. 若略賣和誘他人奴婢者 各減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
5. 若略賣子孫爲奴婢者 杖八十. 弟妹及姪姪孫外孫 若己之妾·子孫之婦者 杖八十徒二年, 子孫之妾 減二等. 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和賣者 減一等, 未賣者 又減一等. 被賣卑幼不坐 給親完聚.
6. 其賣妻爲婢 及賣大功以下親 爲奴婢者, 各從凡人和略法.
7. 若窩主及買者 知情 並與犯人同罪, 牙保各減一等, 並追價入官. 不知者 俱不坐, 追價還主.

〔直解〕
凡謀略以 良人乙 誘取爲旀 良人乙 弄誘放賣作奴婢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弄誘爲妻妾子孫者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因此傷人爲在乙良 絞死齊 殺人爲在乙良 斬 被誘令是在乙良 不坐罪遣 歸還本親齊 若虛事乙用良 請養爲旀 收養爲名爲 良家子女乙 交易爲 他人亦中 傳傳放賣爲在乙良 罪同齊 ○良人乙 兩相同意敎誘放賣 爲奴婢者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爲妻妾子孫者乙良 杖九十徒二年半齊 被誘令是在乙良 減一等遣 放賣不冬爲有在乙良 各減一等齊 十歲以下亦 必于 兩相同意爲去乃 略誘法以 同論齊 他矣 奴婢乙 謀略以 放賣爲旀 同意敎誘爲在乙良 各減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齊 子孫乙 謀略以 放賣爲奴婢者乙良 杖八十遣 弟妹果 及姪孫果 外孫果 及吾矣 妾果 及子孫妻乙 謀略以 放賣爲在乙良 杖八十徒二年齊 子孫之妾減二等齊 同姓四寸弟妹果 同姓三寸姪果 姪孫等是去等 杖九十徒二年半齊 同意放賣爲在乙良 減一等遣 放賣不冬爲有在乙良 又減一等齊 放賣令是在 卑幼乙良 不坐罪遣 本親環給齊 妻乙 放賣爲婢爲弥 大功以下親族乙 放賣爲奴婢爲在乙良 凡人和略法以 論齊 主人及交易人等亦 知情爲在乙良 並只 犯人罪同齊 證保乙良 各減一等遣 放賣爲乎 人矣 價本乙良 生徵沒官齊 知不得爲在乙良 不坐罪遣 價本生徵給主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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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條 發塚
1. 凡發掘墳塚 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已開棺槨見屍者絞 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塚先穿陷及未殯埋 而盜屍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開棺槨見屍者亦絞. 其盜取器物磚石者 計贓准凡盜論 免刺.
2. 若卑幼發尊長墳塚者同凡人論 開棺槨見屍者斬, 若棄屍賣墳地者 罪亦如之. 買地人牙保知情者 各杖八十, 追價入官 地歸同宗親屬, 不知者不坐001
註 001 ‘不坐’: 『大明律直解』 ‘不坐罪’.닫기
. 若尊長發卑幼墳塚 開棺槨見屍者 緦麻杖一百徒三年 小功以上 各遞減一等, 發子孫墳塚002
註 002 ‘塚’: 『大明律直解』 ‘墓’.닫기
開棺槨見屍者杖八十, 其有故而依禮遷葬者俱不坐.
3. 若殘毁他人死屍及棄屍水中者 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毁棄緦麻以上尊長死屍者斬, 棄而不失及髡髮若傷者各減一等, 緦麻以上卑幼 各依凡人遞減一等, 毁棄003
註 003 ‘毁棄’: 『大明律直解』 ‘弃毁’.닫기
子孫死屍者杖八十. 其子孫毁棄祖父母父母 及奴婢雇工人毁棄004
註 004 ‘毁棄’: 『大明律直解』 ‘棄毁’.닫기
家長死屍者斬.
4. 若穿地得死屍 不卽掩埋者杖八十. 若於他人墳墓熏狐狸 因而燒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 燒屍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緦麻以上尊長各遞加一等, 卑幼各依凡人遞減一等. 若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 熏狐狸者杖一百, 燒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 燒屍者絞.
5. 若平治他人墳墓 爲田園者杖一百, 於有主墳地內盜葬者杖八十 勒限移葬.
6.若地界內有死人 里長地隣不申報官司檢驗 而輒移他處及埋葬者杖八十, 以致失屍005
註 005 ‘失屍’: 『大明律直解』 ‘屍失’.닫기
者杖一百, 殘毁及棄屍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 棄而不失及髡髮若傷者各減一等 因而盜取衣服者計贓准竊盜論 免刺.
①招魂而葬亦是.006
註 006 ‘是’: 『大明律直解』 ‘同’.닫기
②謂死屍在家或在野 未殯葬 將屍焚燒007
註 007 ‘焚燒’: 『大明律直解』 ‘燒焚’.닫기
支解之類. 若已殯葬者 自依發塚開棺槨見屍律 從重論.

〔直解〕
凡 佗矣 墳墓乙 掘取棺槨乙 出見者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棺槨乙 開出爲 屍體乙 親見爲在乙良 絞死齊 墳墓乙 掘取遣 棺槨乙 未及出爲良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墳墓亦 先亦 頹落爲有去乃 未殯未葬前良中 棺槨乙 偸取爲在乙良 杖九十徒二年半 開棺槨見屍爲在乙良 絞死齊 墳墓內器物磚石等乙 偸取者乙良 贓數乙 計爲 凡盜例以 論遣 刺字安徐齊.
族下亦 族長矣 墳墓乙 掘取者乙良 凡人例以 論齊 棺槨開閉屍體乙 出見者乙良 斬齊 屍體乙 棄置遣 墳地乙 放賣者乙良 罪同齊 墳地交易人及證保人亦 知情爲在乙良 各杖八十遣 價本生徵沒官齊 墳地乙良 同宗親屬亦中 決給爲乎矣 知不得爲在乙良 不坐罪齊 族長亦 族下矣 墳墓乙 掘取爲 屍體出見者乙良 緦麻親是去等 杖一百徒三年齊 小功親是去等 各遞減一等齊 子孫墳塚乙 掘出開棺槨見屍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有緣故爲 依例改葬者乙良 不坐罪齊.
佗矣 屍體乙 殘毁爲旀 水中良中 棄置者乙良 各杖一百遠流齊 緦麻以上族長屍體乙 毁棄爲在乙良 斬齊 屍體乙 出棄爲良置 不失爲旀 頭髮斷取不冬爲旀 屍體有傷不冬爲在乙良 各減一等齊 緦麻以上族下是去等 凡人例以 遞減一等齊 子孫矣 屍體乙 毁棄爲去等 杖八十齊 子孫亦 祖父母父母屍體乙 毁棄爲齊 奴婢及傭人等亦 家長矣 屍體乙 毁棄者乙良 斬齊.
屈地爲如可 屍體乙 覓得 掩埋不冬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他矣 墳墓良中 狐狸捉得事以 煙熏爲如可 因此棺槨燒亡令是在乙良 杖八十徒二年齊 屍體乙 燒亡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緦麻以上族長是去等 各遞加一等論罪齊 族下是去等 依凡人例遞減一等齊 子孫亦 祖父母父母墳墓果 奴婢傭人等亦 家長矣 墳墓良中 狐狸捉得事以 煙熏者乙良 杖一百齊 燒棺槨者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燒屍者乙良 絞死齊.
他矣 墳墓乙 耕破 爲田園者乙良 杖一百齊 有主墳地內良中 盜葬爲在乙良 杖八十遣 定限日移葬齊.
所居地境內良中 死人有去等 里長及切隣人等亦 官司現告檢屍不冬令是遣 他處移置爲旀 及埋葬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屍體乙 閪失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屍體乙 殘毁爲旀 水中良中 棄置者乙良 杖六十徒一年齊 屍體乙 棄而不失爲旀 髡髮不冬爲旀 屍傷不冬 者乙良 各減一等齊 因此衣服乙 偸取者乙良 贓物乙 計爲 竊盜例以 論遣 刺字安徐爲乎事.
註 001
‘不坐’: 『大明律直解』 ‘不坐罪’.
註 002
‘塚’: 『大明律直解』 ‘墓’.
註 003
‘毁棄’: 『大明律直解』 ‘弃毁’.
註 004
‘毁棄’: 『大明律直解』 ‘棄毁’.
註 005
‘失屍’: 『大明律直解』 ‘屍失’.
註 006
‘是’: 『大明律直解』 ‘同’.
註 007
‘焚燒’: 『大明律直解』 ‘燒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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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0條 夜無故入人家
1. 凡夜無故入人家內者 杖八十. 主家登時殺死者勿論. 其已就拘執而擅殺傷者 減鬪殺傷罪二等 至死者 杖一百徒三年.

〔直解〕
凡夜間良中 無緣故亦 他人家內入來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家主亦 卽時殺死爲在乙良 勿論罪齊. 執捉爲 趣便以 打傷殺死爲在乙良 減鬪殺傷罪二等齊. 故殺死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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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條 盜賊窩主
1. 凡强盜窩主 造意 身雖不行 但分贓者斬 若不行又不分贓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共謀者 行而不分贓 及分贓而不行 皆斬 若不行又不分贓者 杖一百.
2. 竊盜窩主 造意 身雖不行 但分贓者 爲首論 若不行又不分贓者 爲從論 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爲首. 其爲從者 行而不分贓 及分贓而不行 仍爲從論 若不行又不分贓 笞四十.
3. 若本不同謀 相遇共盜 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爲首 餘爲從論.
4. 其知人略賣和誘人及强竊盜後而分贓者 計所分贓 准竊盜爲從論 免刺.
5. 若知强竊盜贓而故買者 計所買物 坐贓論 知而寄贓者 減一等. 各罪止杖一百. 其不知情誤買及受寄者 俱不坐.

〔直解〕
凡强盜矣 主人亦 生謀起揭爲在乙良 其矣 身亦 同行作賊不冬爲良置 贓物分用爲在乙良 斬齊 同行作謀不冬爲旀 贓物分用不冬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同謀爲 同行作賊爲遣 贓物乙 分用不冬爲旀 贓物乙良 分用爲遣 同行作賊 不冬爲在乙良 並只 斬齊 同行作賊不冬爲旀 贓物分用不冬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竊盜主人亦 起揭爲遣 同行作賊不冬爲良置 贓物乙 分用爲在乙良 謀首以 論齊 作賊不冬爲旀 贓物分用不冬爲在乙良 爲從以 論齊 臨時爲良沙 起揭作賊爲在 人乙良 爲首以 論遣 同行作賊爲遣 贓物分用不冬爲旀 贓物乙良 分用爲遣 作賊不冬爲在乙良 爲從例以 論齊 作賊不冬爲旀 又贓物分用不冬爲在乙良 笞四十齊
初亦 同謀不冬爲有如可 相逢爲 同行作賊爲在乙良 臨時爲良沙 起揭作賊爲在乙 爲首以 論遣 其餘同行者乙良 爲從以 論齊
他矣 略賣和誘人事 强竊盜事乙 已行後良中沙 知遣 贓物分用爲在乙良 分用贓物乙 計爲 竊盜從例以 准論爲遣 刺字安徐齊.
强竊盜賊矣 偸取物色乙 知遣 故只 交易爲在乙良 交易物數乙 計爲 坐贓以 論齊 知而蓬受藏置者乙良 減一等遣 杖一百爲限齊 知情不冬爲 誤買爲旀 逢受爲在乙良 並只 不坐罪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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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條 共謀爲盜
1. 凡共謀爲强盜 臨時不行 而行者却爲竊盜 共謀者分贓 造意者爲竊盜首 餘人並爲竊盜從. 若不分贓 造意者爲竊盜從 餘人並笞五十 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爲竊盜首.
2. 其共謀爲竊盜 臨時不行 而行者爲强盜 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贓 知情不知情 並爲竊盜首. 造意者不分贓及餘人分贓 俱爲竊盜從. 以臨時主意及共爲强盜者 不分首從論.

〔直解〕
凡强盜乙 同謀爲行如可 臨時不行爲良置 其中他人亦 行去竊盜爲良在等 竊物乙 分用爲乎第亦中 行不行勿論 造意分用者乙良 爲竊盜首以 論罪遣 其餘同謀分贓爲在 人等隱 並只 竊盜從以 論齊 生謀起揭爲遣 分用不冬爲在乙良 竊盜從以 論遣 其餘不行人等乙 並只 笞五十爲乎矣 臨時良中沙 起揭作賊人等乙 爲竊盜首齊.
初亦 竊盜以 同謀爲如可 臨時不行爲良在等 其中他人亦 行去强盜乙 使內 次 同行不冬爲良置 初亦 生謀起揭爲 贓物分用爲在隱 知情不知情勿論爲 並只 竊盜首以 論齊 生謀起揭人亦 分贓不冬爲旀 及他餘人亦 分贓爲在乙良 竊盜從以 並只 論爲遣 臨時爲良沙 起揭一同强盜使內在 人等乙良 不分首從論罪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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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條 公取竊取皆爲盜
1. 凡盜 公取竊取 皆爲盜 器物錢帛之類 須移徙已離盜所 珠玉寶貨之類 據入手隱藏 縱未將行 亦是. 其木石重器 非人力所勝 雖移本處 未駄載間 猶未成盜 馬牛駝騾之類 須出闌圈 鷹犬之類 須專制在己 乃成爲盜
① 公取 謂行盜之人公然而取其財 竊取 謂潛形隱面私竊取其財 皆名爲盜
② 若盜馬一匹 別有馬隨 不合倂計爲罪 若盜其母而子隨者 皆倂計爲罪

〔直解〕
凡賊人亦 公取竊取皆爲盜
賊人亦 他矣 物色乙 現然亦 奪取爲臥乎所 公取弥 其矣 形體乙 知乎不冬 他矣 財物乙 潛取爲臥乎所 爲竊取 皆名爲盜齊
器用錢帛等物叱段 須只 他處良中 移置爲良沙 爲盜齊 珠玉寶貨等物叱段 入手隱藏爲遣 持去不冬爲良置 爲盜以 同齊 木石重器叱段 人力以 易亦 輪轉不得爲臥乎等用良 必于 近處移置爲良置 載去不得爲在如中 猶亦 正賊良中 未成爲齊 馬牛騾驢等物乙 已出欄園爲旀 鷹犬等物乙 奪取 自身執持爲良沙 爲盜以 論爲乎事
謂馬一匹乙 偸取持去次 他馬亦 隨去爲在隱 不合幷計爲罪齊 母馬乙 偸取持去次 兒馬亦 隨去爲在隱 皆倂計爲罪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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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條 起除刺字
1. 凡盜賊 曾經刺字者 俱發原籍 收充警跡 該徒者役滿充警 該流者於流所充警. 若有起除原刺字樣 杖六十 補刺.

〔直解〕
凡賊人亦 曾只 鈒面爲有如 人是去等 還本籍 官門不離 他盜有去等 蹤跡推尋令是乎矣 徒年人是去等 役滿後 如前使內齊 流配人是去等 流所良中仍于 如前使內齊 其中已前鈒字乙 除去爲在 人乙良 杖六十 更良 鈒面爲乎事.

大明律卷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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