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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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條 棄親之任
1.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 別無以次侍丁 而棄親之任 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 求歸入侍者 並杖八十.
2.若祖父母・父母及夫 犯死罪被囚禁 而筵宴作樂者 罪亦如之.

〔直解〕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是旀 又篤疾以 起動不得爲弥 他餘犯斤同服無去有乙 不顧棄去爲是果 虛事以 祖父母父母及父母老病是如云遣 求歸入侍爲在乙良 並只 杖八十 ○祖父母父母及夫亦 死罪犯爲 被囚爲有去乙 筵宴歡樂爲在隱 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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