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0條 上書陳言
1.凡國家政令得失 軍民利病 一切興利除害之事, 並從五軍都督府・六部官面奏區處, 及聽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 各陳所見, 直言無隱.
2.若內外大小官員 但有本衙門不便事件, 許令明白條陳實封進呈取自上裁. 若知而不言, 苟延歲月者, 在內從監察御史 在外從按察司 糾察.
3.若百工技藝之人, 應有可言之事, 亦許直至御前奏聞. 其言可用, 卽付所司施行. 各衙門 但有阻當者, 鞫問明白斬.
4.其陳言事理, 並要直言簡易, 每事各開前件, 不許虛飾繁文.
5.若縱橫之徒, 假以上書, 巧言令色, 希求進用者, 杖一百.
6.若稱訴冤枉於軍民官司, 借用印信, 封皮入遞, 借者及借與者, 皆斬.
〔直解〕
凡國家政令得失果 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之事乙 都評議使 臺省 六曺官弋只 親啓待決爲旀 都評議使 臺省 六曺官弋只 各各所見以 直陳爲白齊 京外大小官員亦 各各所任官司良中 不便事乙 明白條陳 實封進呈 伏候王旨爲白齊 各所任官亦 知而不言爲 累朔延留爲在乙良 京中乙良 司憲府 外方乙良 按廉使弋只 糾察齊 百工匠人等置 各各可言之事乙 直亦 上前啓受白乎矣 其言可用是去等 卽時所司良中 行下施行令是敎矣 各官司亦 防遮爲在乙良 究問爲乎矣 明白爲去等 斬 陳言事意乙 並只 直言爲旀 簡略亦 使內乎矣 每事良中 條件乙 各各開坐爲遣 不許虛飾繁文齊 閑事人亦 見用爲要 假名上書 巧言令色爲在乙良 杖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