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卷第十一 禮律 祭祀
第176條 祭享
1. 凡大祀及廟享 所司不將祭祀日期預先告示諸衙門者 笞五十 因而失誤行事者 杖一百 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 罪坐失誤之人
2. 若百官已受誓戒 而弔喪問疾 判署刑殺文書及預筵宴者 皆罰俸錢一月 其知有緦麻以上喪 或曾經杖罪 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 不知者 不坐. 若有喪有過 不自言者 罪亦如之. 其已受誓戒人員 散齋不宿淨室 罰俸錢半月 致齋不宿本司者 罰俸錢一月.
3. 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 不如法者 笞五十 一事缺少者 杖八十 一座全缺者 杖一百.
4. 若奉大祀犧牲主司 喂養不如法 致有瘦損者 一牲 笞四十 每一牲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因而致死者 加罪一等.
5. 中祀有犯者 罪同.①
① 餘條准此.
〔直解〕
凡大祀及廟享乙 所掌官司亦 祭日乙 各司良中 預告不冬爲在乙 笞五十齊 因此失誤行事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行日通貼乙 捧上爲遣 失誤爲在乙良 失誤爲在 人乙 坐罪齊 ○各司亦 已受命牒後 弔喪問疾爲旀 刑罰文書良中 着署爲旀 宴會良中 參預爲在乙良 罰俸祿一月齊 緦麻以上服制 及已前受杖罪爲在 人乙用良 享官及他執事良中 定付爲旀 祭祀參預令是在乙良 罪同遣 不知者不坐齊 有服制及曾杖罪人亦 自告不冬爲在乙良 罪同齊 已受盟誓人員亦 散齋不宿淨室爲在乙良 罰俸祿半月齊 致齋不宿本司爲在乙良 罰俸祿一月齊 ○大享良中 犧牲玉帛黍稷等物亦 不如法爲在乙良 笞五十齊 一事不准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一座全缺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大享犧牲乙 主掌官亦 養飼不如法 瘦弱令是在乙良 一牲是去等 笞四十 每一牲加一等 杖八十爲限 因此致死者 加罪一等齊 ○中祀乙 違犯爲在乙良 罪同 餘條准此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