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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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卷第十一 禮律 祭祀
第176條 祭享
1. 凡大祀001
註 001 ‘祀’: 『大明律附例』 ‘祭’.닫기
及廟享 所司不將祭祀日期預先告示諸衙門者 笞五十 因而失誤行事者 杖一百 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 罪坐失誤之人
2. 若百官已受誓戒 而弔喪問疾 判署刑殺文書及預筵宴者 皆罰俸錢一月 其知有緦麻以上喪 或曾經杖罪 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 不知者 不坐. 若有喪有過 不自言者 罪亦如之. 其已受誓戒人員 散齋不宿淨室 罰俸錢半月 致齋不宿本司者 罰俸錢一月.
3. 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 不如法者 笞五十 一事缺少者 杖八十 一座全缺者 杖一百.
4. 若奉大祀犧牲主司 喂養不如法 致有瘦損者 一牲 笞四十 每一牲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因而致死者 加罪一等002
註 002 ‘加罪一等’: 유포본 ‘加一等’.닫기
.
5. 中祀有犯者 罪同.
① 餘條准此.003
註 003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 본문으로 되어 있다.닫기


〔直解〕
凡大祀及廟享乙 所掌官司亦 祭日乙 各司良中 預告不冬爲在乙 笞五十齊 因此失誤行事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行日通貼乙 捧上爲遣 失誤爲在乙良 失誤爲在 人乙 坐罪齊 ○各司亦 已受命牒後 弔喪問疾爲旀 刑罰文書良中 着署爲旀 宴會良中 參預爲在乙良 罰俸祿一月齊 緦麻以上服制 及已前受杖罪爲在 人乙用良 享官及他執事良中 定付爲旀 祭祀參預令是在乙良 罪同遣 不知者不坐齊 有服制及曾杖罪人亦 自告不冬爲在乙良 罪同齊 已受盟誓人員亦 散齋不宿淨室爲在乙良 罰俸祿半月齊 致齋不宿本司爲在乙良 罰俸祿一月齊 ○大享良中 犧牲玉帛黍稷等物亦 不如法爲在乙良 笞五十齊 一事不准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一座全缺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大享犧牲乙 主掌官亦 養飼不如法 瘦弱令是在乙良 一牲是去等 笞四十 每一牲加一等 杖八十爲限 因此致死者 加罪一等齊 ○中祀乙 違犯爲在乙良 罪同 餘條准此爲乎事
註 001
‘祀’: 『大明律附例』 ‘祭’.
註 002
‘加罪一等’: 유포본 ‘加一等’.
註 003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 본문으로 되어 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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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條 毁大祀丘壇
1. 凡大祀丘壇而毁損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 壝門減二等.
2. 若棄毁大祀神御之物者 杖一百徒三年, 遺失及誤毁者, 各減三等.

〔直解〕
凡大廟圓丘等叱 大祀壇場乙 毁損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壇場門乙 毁損爲在乙良 減二等齊 ○大祀入 神御之物乙 棄毁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閪失爲旀 誤毁爲在乙良 各減三等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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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條 致祭祀典神祗
1. 凡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神及聖帝明王忠臣烈士載在祀典 應合致祭神祗 所在有司置立牌面 開寫神號祭祀日期 於潔淨處常川懸掛 依時致祭 至期失誤祭祀者 杖一百. 其不當奉祀之神而致祭者 杖八十.

〔直解〕
凡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神及聖帝明王忠臣烈士亦 載在祀典 理合致祭爲在乙 所在有司亦 牌面良中 神號及祭祀日期乙 字細書寫 潔淨處良中 時常懸掛爲遣 日期乙 當爲 致祭爲乎矣 日期良中 失誤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奉祀不合爲在 神祗乙 致祭爲在乙良 杖八十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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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條 歷代帝王陵寢
1. 凡歷代帝王陵寢及忠臣烈士先聖先賢墳墓 不許於上樵採耕種及牧放牛羊等畜 違者 杖八十.

〔直解〕
凡歷代帝王陵寢及忠臣烈士先聖先賢墳墓良中 樵採耕種及牛馬放牧爲在乙良 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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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條 褻瀆神明
1. 凡私家告天拜斗 焚燒夜香 燃點天燈七燈 褻瀆神明者 杖八十. 婦女有犯 罪坐家長. 若僧道修齋001
註 001 원문은 ‘齊’이나 다른 판본에 의거하여 ‘齋’로 바로잡았다.닫기
設醮而拜奏靑詞表文及祈禳火災者, 同罪還俗.
2. 若有官及軍民之家 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香者 笞四十 罪坐夫男 無夫男者 罪坐本婦. 其寺觀神廟住持及守門之人 不爲禁止者, 與同罪.

〔直解〕
凡私家亦 告天拜北斗爲旀 焚燒香火 燃點天燈 神明乙 向爲 親押煩雜亦 使內在乙良 杖八十齊 婦女亦 犯此爲在乙良 罪坐家長齊 僧人道士亦 法席醮禮設行 靑詞表文乙用良 拜乞爲旀 火災乙 祈禳爲在乙良 同罪還俗齊 ○有官職人果 軍民之家亦 妻及女子等乙 各寺社神廟良中 發送 燒香爲在乙良 笞四十爲乎矣 其矣 夫及子乙 與罪遣 無夫無子爲在乙良 本婦乙 坐罪齊 其寺社住持及神廟看直人等亦 禁止不冬爲在隱 罪同爲乎事
註 001
원문은 ‘齊’이나 다른 판본에 의거하여 ‘齋’로 바로잡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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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條 禁止師巫邪術
1. 凡師巫假降邪神 書符呪水 扶鸞禱聖 自號端公太001
註 001 ‘太’: 『大明律講解(기)』《직활》 ‘大’.닫기
保師婆002
註 002 ‘婆’: 유포본 㜑(파)닫기
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敎白雲宗等會 一應左道亂正之術 或隱藏圖像 燒香集衆 夜聚曉散 佯修善事 扇惑人民 爲首者 絞 爲從者 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2. 若軍民裝扮神像 鳴003
註 003 ‘鳴’: 《직활》 ‘嗚’.닫기
鑼擊鼓 迎神賽會者 杖一百 罪坐爲首之人 里長知而不首者 各笞四十.
3. 其民間春秋義社, 不在禁004
註 004 ‘禁’: 유포본 此닫기
限.

〔直解〕
凡博士巫女花郞等亦 邪神乙 憑據爲 呪水符作乙 書寫爲旀 彌勒及帝釋下降是如 妄稱爲旀 香徒一切邪道亂正之術及圖像乙 隱藏爲旀 夜聚曉散 佯修善事 眩惑人民爲在乙良 爲首者絞死爲遣 隨者乙 各杖一百遠流齊 軍民亦 神像乙 裝飾爲旀 鳴螺擊鼓 迎神會集 祈祝爲在乙良 杖一百爲乎矣 爲頭人乙 與罪齊 里長亦 知遣 先告不冬爲在乙良 各笞四十爲乎矣 此亦中 民間已前依行春秋社會乙良 禁止不冬爲乎事

大明律卷第十一
註 001
‘太’: 『大明律講解(기)』《직활》 ‘大’.
註 002
‘婆’: 유포본 㜑(파)
註 003
‘鳴’: 《직활》 ‘嗚’.
註 004
‘禁’: 유포본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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