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條 守支錢糧及擅開官封
1. 凡倉庫官攢・斗級・庫子 役滿得代 所收錢糧官物 並令守支盡絶, 若無短少 方許給由. 其有應合相沿交割之物 聽提調官吏 監臨盤點見數 不得指厫指庫交割. 違者 各杖一百.
2. 若官物有印封記 其主典不請原封官司而擅開者 杖六十.
〔直解〕
諸倉庫官員及使令斗尺庫直等亦 番滿相遞次 其矣 捧上上下爲如乎 錢糧亦 並只 准數上下畢盡爲遣 有餘不足爲所無去沙 解由文字乙 成給爲齊 其中 須只 傳掌授受物色乙良 提調官員色令史等弋只 現數乙 字細點檢斗量傳與傳受爲乎矣 違例者各杖一百齊 着印官封物色乙 初亦 着封官司 知乎不冬 趣便以 開閉爲在乙良 杖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