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條 倉庫不覺被盜
1. 凡有人從倉庫中出 守把之人不搜檢者 笞二十. 因不搜檢 以致盜物出倉庫而不覺者 減盜罪二等. 若夜直更之人 不覺盜者 減三等, 倉庫直宿官攢・斗級・庫子 不覺盜者 減五等. 並罪止杖一百. 故縱者 各與盜同罪, 若被强盜者 勿論.
〔直解〕
凡雜人亦 倉庫中以 出入爲行去乙 看直人等亦 搜檢不冬爲在乙良 笞二十齊 遲晩搜檢乙仍于 錢物偸取 倉庫以 隱出爲去乙 看審不冬爲在乙良 減盜罪二等齊 ○夜間更直使令亦 造心不冬 逢賊爲在乙良 減三等齊 倉庫上直官員及斗尺庫直人等弋只 不造心 逢賊爲在乙良 減五等遣 並只 杖一百爲限齊 知想只乎矣 故只 推考不冬爲在乙良 盜賊以 同罪齊 强盜亦中 被奪爲在乙良 勿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