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條 多收稅糧斛面
1.凡各倉收受稅糧 聽令納戶親自行槪 平斛交收 作數支銷 依令准除折耗 若倉官斗級 不令納戶行槪 跌斛淋尖多收斛面者 杖六十 若以附餘糧數計贓 重者 坐贓論 罪止杖一百 提調官吏知而不擧 與同罪 不知者 不坐.
〔直解〕
凡各倉庫亦 貢稅乙 捧上爲乎第亦中 各納者乙用良 自量自槪平爲樣以 納上 數准上下爲乎矣 官式貌如 鼠子無面計除爲齊 倉官及使令等亦 納者以 自量自槪不冬爲 斛面乙 不平正亦 斛量爲 剩捧上爲在乙良 杖六十遣 剩餘米穀乙良 贓物條以 計爲 重爲在乙良 坐贓罪以 論爲 杖一百爲限齊 次知官吏亦 知而不告爲在乙良 罪同齊 不知者 不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