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 稱日者以百刻
1.凡稱一日者 以百刻, 計工者 從朝至暮. 稱一年者 以三百六十日. 稱人年者 以籍爲定.① 稱衆者 三人以上, 稱謀者 二人以上.②
①謂稱人年紀 以附籍年甲爲准.
②謀狀顯跡明白者 雖一人 同二人之法.
〔直解〕
凡一日亦 稱云者 百刻以 通計齊 工役乙 計爲乎第亦中 從朝至暮以 通計齊 一年亦 稱云者 三百六十日乙 通計齊 人矣 年歲乙 計數爲乎第亦中 原籍付年月 始通計齊.
①凡人矣 年歲 原籍付爲在 年月以 始計.
衆亦 稱云者 三人以上是齊 謀亦 稱云者 二人以上.
②凡生謀事狀明白爲在如中 必于 一人是良置 同二人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