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 共犯罪分首從
1.凡共犯罪者, 以造意爲首, 隨從者 減一等.
2.若家人共犯 止坐尊長. 若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 歸罪於共犯罪 以次尊長.① 侵損於人者 以凡人首從論.②
3.若共犯罪 而首從本罪各別者, 各依本律 首從論.③
4.若本條言皆者 罪無首從, 不言皆者 依首從法.
5.其犯擅入皇城宮殿等門 及私越度關 若避役在逃及犯姦者 亦無首從.④
①謂如尊長與卑幼共犯罪 獨坐尊長 卑幼無罪. 如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 於律不坐罪 卽以共犯罪 次長者當罪. 又如婦人尊長 與男夫卑幼同犯 雖婦人爲首 仍獨坐男夫.
②‘侵’謂盜竊財物, ‘損’謂鬪毆・殺傷之類. 如父子合家同犯 並依凡人首從之法. 爲其侵損於人, 是以不獨坐尊長.
③謂如甲引他人共毆親兄 甲依弟毆兄 杖九十徒二年半, 他人依凡人鬪毆論 笞二十. 又如卑幼引外人 盜己家財物二十貫 卑幼依私擅用財 加二等 笞四十, 外人依凡盜從論 杖七十之類.
④謂各自身犯 是以亦無首從 皆以正犯科罪.
〔直解〕
①凡同倘犯罪爲在乙良 初亦 起揭爲在乙 爲首遣 隨從者乙良 減一等齊. 同居人亦 同謀犯罪爲良在等 唯只 家長乙 坐罪爲乎矣 家長亦 年八十以上果 及篤疾成病人是去等 同犯罪人內良中 犯斤 家長乙 坐罪齊. 婦人尊長亦 必于 爲首爲良置 同犯男人乙 坐罪爲乎事.
②他人乙 侵害爲 財物偸取爲旀 身體損傷爲在乙良 凡人首從例以 同犯家內人乙 並只 論罪爲 家長分 坐罪不冬爲臥乎事段 他人乙 侵損爲乎等用良 家長分 論罪爲乎所不喩是乎條.
同謀犯罪爲乎矣 首從本罪各別爲在乙良 本律首從例以 依准論齊.
③某甲亦 他人乙 招引一同爲 親兄乙 毆打爲在乙良 某甲 矣身乙 弟毆兄律乙 依准爲 杖九十徒二年半齊. 招引爲有如 他人乙良 凡人鬪傷例乙 論爲 笞二十齊. 幼小人亦 外人乙 招引爲 自家良中 二十貫乙 偸取令是在乙良 幼小人乙 私擅用財例乙 依准 加二等 笞四十齊. 招人爲有如 外人乙良 凡盜爲從例乙用良 杖七十爲乎事.
④本條內良中 皆字有去等 首從勿論爲 科罪齊. 皆字無去等 依首從爲 論齊. 趣便以 宮城內及宮殿門內良中 直入爲旀 公狀 無亦 關津良中 過越爲旀 避役在逃爲旀 犯姦爲在乙良 無首從爲 各各 其矣 所犯以 正犯良中 論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