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책별 상세검색
전체검색
문자입력기
검색조건
기사제목
문자입력기
기사내용
문자입력기
대상기간
일 ~
자료 범위
상세검색창 닫기

대명률직해 목록



第22條 犯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犯’이 ‘凡’이다.닫기
罪時未老疾
1.凡犯罪時雖未老疾 而事發時老疾者 依老疾論. 若在徒年限內老疾 亦如之. 犯罪時幼小 事發時長大 依幼小論.
①謂如六十九以下犯罪 年七十事發, 或無廢002
註 002 『大明律附例』는 ‘廢’가 없다.닫기
疾時犯罪 有廢疾後事發, 得依老疾收贖. 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 八十事發, 或廢疾時犯罪 篤疾時事發, 得入上請. 八十九犯死罪 九十事發, 得入勿論之類.
②謂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 役限未滿 年入七十, 或入徒時無病 徒役年限內成廢疾, 並聽准老疾收贖. 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爲率 驗該贖錢數 折役收贖. 假如有人犯杖六十徒一年 已行斷罪 拘役五箇月之後 犯人老疾合 將杖六十徒一年 總該贖錢一003
註 003 『大明律直解』는 ‘一’이 없다.닫기
十二貫 除已受杖六十准錢三貫六百文, 該剩徒一年贖錢八貫四百文, 計算每徒一月 該錢七百文 已役五箇月 准錢三貫五百文外 有未役七箇月 該收贖錢四貫九百文之類. 其餘徒役年限贖錢不等 各行照數折算收贖.
③謂如七歲犯死罪 八歲事發 勿論, 十歲殺人 十一歲事發 仍得上請, 十五歲時作賊 十六歲事發 仍以贖論.

〔直解〕
①六十九歲以下時 犯罪爲遣 七十歲後良沙 事發爲旀 無廢疾時 犯罪爲遣 有廢疾後 事發爲去等 老疾收贖例以 贖罪齊 七十九歲以下時 犯死罪爲遣 八十歲時 事發爲旀 廢疾時 犯罪爲遣 篤疾時 事發爲去乙良 申聞待決齊 八十九歲時 犯死罪爲遣 九十歲時 事發爲在乙良 勿論罪爲乎事.
徒役年限內良中 老疾是去等 如前論之爲乎事.
②六十九歲以下人亦 徒役年限內良中 七十到來齊 初亦 徒役時 無病爲有如可 限內良中 廢疾有在乙良 並只 老疾例以 贖罪爲乎矣 大抵一年亦 三百六十日爲限是乎等用良 徒一年役錢以 准折贖罪齊 萬一杖六十徒一年罪乙 犯人亦 已決杖六十爲遣 一年徒役以 五朔乙 已役後 同犯罪人亦 老疾爲去有亦 大抵 杖六十徒一年罪乙 贖罪爲乎第亦中 總計錢削十二貫是去有乙 已受杖六十 贖錢三貫六百文 除遣 徒一年贖錢亦 八貫四百文是去有良厼 每一朔徒役贖錢亦 七百文是去有等以 已徒役五朔 贖錢三貫五百文外良中 未役七朔贖錢乙良 四貫九百文乙 生徵爲乎矣 其餘二年 二年徒役年限 贖錢亦 不等爲置有良厼 各年月乙 算計 贖罪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犯’이 ‘凡’이다.
註 002
『大明律附例』는 ‘廢’가 없다.
註 003
『大明律直解』는 ‘一’이 없다.
맨 위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