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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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無官犯罪
1.凡無官犯罪 有官事發, 公罪亦得收贖紀錄.
2.卑官犯罪 遷官事發, 在任犯罪 去任事發, 犯公罪 笞以下勿論 杖以上紀錄通考. 爲事黜革 笞・杖以上001
註 001 원문은 ‘以上’이 없으나, 『大明律附例』 및 『大明律直解』에 의거하여 추가하였다.닫기
皆勿論, 若事干埋沒錢糧・遺失官物, 罪雖紀錄勿論, 事須追究明白. 但犯一應私罪 並論如律. 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 亦依上擬斷.
①‘遷官’者 謂改除及差委・權攝隣近官司・得代. ‘去任’者 謂考滿・丁憂・致仕之類.

〔直解〕
凡無官職時犯罪人亦 有官職爲良沙 事發爲在乙良 公罪是去等 贖罪爲遣 罪狀施行齊 ○小職時犯罪人亦 官職乙 遷轉爲良沙 事發爲旀 在任時犯罪爲遣 遞任後良中沙 事發爲在乙良 犯公罪笞以下是去等 勿論齊 杖已上是去等 罪狀紀錄 一時通考齊 公事乙用良 黜革爲在乙良 笞杖已上乙 並只 勿論遣 若其事亦 錢糧乙 埋沒令是旀 官物乙 閪失爲在乙良 罪狀乙 必于 施行爲遣 勿論爲去乃 其事乙 須只 明白推考爲齊 大抵犯私罪爲在乙良 並只 依律論罪
①遷官段 他官良中 移差是去乃 出使是去乃 隣官良中 權知是齊 去任段 政滿遞還是去乃 在喪是去乃 致仕等類是乎事
人吏等 公私罪乙 有犯爲在乙良置 幷以 依上一例以 擬議決斷爲乎事
註 001
원문은 ‘以上’이 없으나, 『大明律附例』 및 『大明律直解』에 의거하여 추가하였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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