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職官有犯
1.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 奏聞請旨, 不許擅問, 六品以下 聽分巡御史・按察司幷分司 取問明白議擬 聞奏區處.
2.若府州縣官犯罪 所轄上司 不得擅自句問, 止許開具所犯事由 實封奏聞, 若許准推問 依律議擬回奏, 俟委官審實 方許判決.
3.其犯應該笞決・罰俸・收贖・紀錄者 不在奏請之限.
4.若所屬官 被本管上司非理陵虐, 亦聽開具實跡 實封徑直奏陳.
〔直解〕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亦 犯罪爲去等 申聞爲 伏候王旨爲白遣 趣便以 推問安徐齊 六品以下乙良 檢察使按廉使體察使弋只 罪狀明白推問爲 議罪申聞爲 伏候上決齊 ○州府郡縣官亦 犯罪爲去等 仰官亦 趣便以 推問安徐遣 所犯事狀乙 開座 實封申聞爲白乎矣 上決行下敎是去等 照律議疑爲 更良 申聞 委官矣 字細推明乙 待候爲良沙 一定決斷齊 ○其餘所犯笞罪果 徵祿果 贖罪果 遲錯過名等罪乙良 申聞除良 直決齊 ○仰官亦 所屬官乙 非理以 侵逼爲去等 侵逼事狀乙 開座爲 直亦 申聞爲乎事.